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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纺织A: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31 财报 -
报告封面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朱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牟林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一)关于公司涉及仲裁暨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情况的事项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20年3月9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452号-2《仲裁通知》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公司为本次仲裁事项的被申请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仲裁请求:1、裁决对《合作协议》进行如下变更:(1)删除《合作协议》原第3.1条,相关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2)删除《合作协议》原第6.4条,相关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仲裁庭的实际开支费用。申请人保留进一步修改仲裁请求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20-07号)。 2020年3月26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452号-3《关于延长仲裁员指定期限的通知》。因本案争议复杂以及特殊疫情背景,申请人需要额外时间与被申请人协商沟通本案程序事项,故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延长本案指定仲裁员的期限。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理,请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30日前将仲裁员指定结果书面通知深圳国际仲裁院。因此,公司自2020年3月9日收到仲裁通知起15日内指定仲裁员延期至2020年3月30日前指定仲裁员,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深圳国际仲裁院。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21号)。 2020年4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452号-4《仲裁庭组成通知》,仲裁双方当事人已于2020年3月30日前按照仲裁程序将选定仲裁员的结果书面通知深圳国际仲裁院,各自指定1名仲裁员,并共同指定了1名首席仲裁员,于2020年4月16日组成了审理本案的仲裁庭。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委托律师按照仲裁程序向仲裁庭提交本次仲裁证据资料,并提交了要求申请人明确仲裁请求并安排开庭的商请函。但受疫情影响,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开庭时间尚需等待排期。鉴于公司涉及上述仲裁事项以及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锦江集团尚未履行的对公司之子公司盛波光电2019年度业绩承诺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冠华公司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 为进一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集中资源做好主营业务,激发企业活力,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深圳冠华印染有限公司50.16%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国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的评估结果34,046.8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冠华公司50.16%股权。但由于市场原因及相关情况变化,经公司综合考虑,冠华公司股权未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司原计划在标的股权评估报告有效期内(2020年8月30日)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择机挂牌,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19-55、2019-63、2019-71号公告。 由于市场原因及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冠华公司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限(有效期至2020年8月30日),该股权转让如继续实施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鉴于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市场原因,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经审慎考虑,拟终止本次转让冠华公司50.16%股权事项。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转让深圳冠华印染有限公司50.16%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终止本次公开挂牌转让深圳冠华印染有限公司50.16%股权的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内容详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终止转让深圳冠华印染有限公司50.16%股权的公告》(2020-49号)。 (三)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1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盛波光电与基金管理人怀记投资、普通合伙人锦新投资以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长兴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专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光学膜产业链相关项目,基金规模5,000万元,盛波光电作为产业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出资2,850万元,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17-55号公告。 2018年2月10日,长兴君盈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已于2018年2月8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18-05号公告。 截至2020年9月30日,长兴君盈累计投资项目3个,累计投资金额为4,200万元。 (四)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为满足超大尺寸电视用偏光片产业化项目(7号线)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议案》和《关于为子公司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子公司盛波光电以其部分自持物业向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80,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超过8年,具体条款以盛波光电与贷款人签订的《超大尺寸电视用偏光片产业化项目(7号线)银团贷款》《超大尺寸电视用偏光片产业化项目(7号线)银团贷款之抵押合同》为准;同意为子公司盛波光电在上述项目贷款下全部债务的60%向上述银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担保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48,000万元,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担保事宜并签署保证合同以及与本次担保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0-18、2020-19和2020-22号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与上述银团的担保代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担保事项签订了《超大尺寸电视用偏光片产业化项目(7号线)银团贷款之保证合同》,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0-46号)。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超大尺寸电视用偏光片产业化项目(7号线)进展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7号线项目已完成主体厂房封顶和延伸机设备制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因用工紧张、工程材料设备供应不足、运输受限等问题,7号线项目建设于2020年3月中旬才全面复工。公司进一步加强预算、进度、质量等各方面的监控和管理,重排了建设时间节点,目前7号线设备尚在安装中,预计2021年3月完成调试,进入试生产。 报告期内,公司经审慎论证,在7号线项目上增加投资14,720万元建设1条RTP产线与2条RTS产线,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等。本次增加投资的主要原因,一是满足下游面板客户需求,提升客户合作的深度;二是有助于提高7号线项目整体生产效率,简化生产作业流程,有效降低生产成本;三是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为7号线项目成功运营提供保障。以上详见2020年4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超大尺寸电视用偏光片产业化项目(7号线)增加投资暨建设进展公告》(2020-25号)。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在建RTP产线1条,RTP设备制作等工作有序进行中,预计2021年3季度实现量产;已在建RTS产线1条,预计2021年3季度实现量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7号线项目累计已签合同金额157,342.59万元,实际支付134,779.47万元(使用募集资金40,995.10万元,使用自有资金及政府资金93,784.37万元)。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适用√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适用√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