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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秋林: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31 财报 -
报告封面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代行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潘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庆国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鉴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净利润、净资产为负值,预计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利润、净资产可能继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3月18日起暂停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标准,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①、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二审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吉24民初327号民事裁定,裁决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该案已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审理中。 ②、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浙民终554号 二审上诉请求: 1、撤销(2019)浙0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五项;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③、哈尔滨盛永经贸有限公司申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世纪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20)黑民再181号 再审请求: 1、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114号民事判决; 2、维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 该案已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审理中。 ④、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献东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黑0104民初10660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租金1,973,299.96元及欠缴租金产生的滞纳金; 2、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被告张献东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973,299.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在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嘉颐实业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相关事项。嘉颐实业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6,095,067股,将由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17,585,803股减至611,490,736股,注册资本将由617,585,803元变更为611,490,736元。 2018年5月8日公司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涉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沟通函》,请其配合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嘉颐实业回复称,鉴于其所持股权已质押,需与对方沟通解除部分股权质押后,办理相关股权划转上市公司专用帐户事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12—017号)。 鉴于秋林集团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作相应返还,2015年度无偿赠回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为487,605.36元,2016年度无偿赠回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365,704.02元,现金分红合计853,309.38元,均已无偿转赠公司。 公司定期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业绩补偿的督促函》,提示嘉颐实业因本事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望尽快落实。如需秋林集团协助,我司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以保证尽早完成此项工作。 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嘉颐实业兑现承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095,067股股票回购注销以进行业绩补偿。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开庭,一审驳回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65)。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诉讼涉及以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持公司股票,故上述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嘉颐实业公司对业绩承诺事项拒不履行,导致其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无法注销(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89)。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 决,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嘉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津民申592号】,法院经审查认为,秋林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驳回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38)。 公司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嘉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津检二分院民监〔2020〕12820000068号】,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检察院决定不支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56)。 截至报告期,嘉颐实业仍未履行上述承诺,也未回复公司有关的督促函。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鉴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净利润、净资产为负值,预计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利润、净资产可能继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3月18日起暂停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标准,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