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900953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李颜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云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陆爱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控股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已生效;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独立保函纠纷一案,凯马汽车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认为该保函是真实的,已决定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同时,公司已对涉案车辆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金额为5000万元,后续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索。上述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8月16日、2020年8月25日、2020年10月23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的《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02号)、《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9-015号)、《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17号)、《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19号)。 2、控股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凯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2019)沪74民初792号),上海金融法院已判决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向凯马汽车支付汇票款项及利息,中科建设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31日、10月15日发布的《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16号公告)、《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临2019-026号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