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596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吴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严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万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11年公司购买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正路集团贷款项目"信托产品4,500万元,期限12个月,于2012年8月11日到期后未能收回本金。经三年重整期,2017年7月25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止其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其破产。公司已在2017年半年报中计提了1500万元的减值准备。上半年,公司通过长安信托就债权与税收债权清偿顺序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异议诉讼,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8月13日、2012年8月25日、8月29日、2017年7月26日、2017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2014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 (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诉云南南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作出执行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律程序已执行完毕。对于借款的剩余执行案款2027.20万元,公司已在2019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正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本季无新进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2018年1月20日、2月13日、8月25日、2019年4月16日、7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2018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 (3)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得有条件通过,公司已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的相关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回复。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核准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8月5日、8月24日、9月8日、9月17日、9月23日、9月24日、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 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虽然公司主导产品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自三季度以来,公司有机硅产品市场需求逐渐回暖,产品价格有所回升,公司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仍可能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下降幅度将进一步收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