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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威龙: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29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司代码:603779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孙砚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本源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本源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控股股东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73,094,500股于2020年8月12日被深圳市仕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取得,并于2020年9月30日完成司法划转。(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71号公告);控股股东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62,641,715股将于2020年11月18日被网络司法拍卖,本次拍卖的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72号公告)。 2、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64号公告)。 3、关于公司违规担保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违规担保的2019鲁06民初555号案件、2019鲁06民初553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且上市公司无需对违规担保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2019鲁06民初577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50号公告)。 针对上述判决,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已提起上诉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64号公告)。公司针对涉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违规担保案件,公司已提起上诉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对违规担保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0-062号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 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受新冠病毒疫情以及整体宏观消费环境的影响,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压力,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根据公司前三季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年初至本年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