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光峰科技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薄连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瑞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危艳林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经营情况分析 公司第三季度实现了良好的复苏态势,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盈利能力持续改善。第三季度收入5.22亿,同比增长4.81%,增速同比转正,环比增长27.68%,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13亿,同比增长108.64%。 1、商教、工程领域业务稳健,家用业务快速发展,影院业务持续恢复。第三季度非影院业务整体实现收入4.50亿,同比增长58.47%,环比增长21.71%,其中家用产品实现收入2.50亿,同比增长138.45%。报告期内重要子公司峰米科技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进一步加速激光显示技术应用的爆发,促进激光显示行业快速发展。影院业务强力复苏,7月、8月、9月影院服务收入分别恢复到去年同期水平的9.47%、64.91%、83.16%,随着影院正常运营,公司影院服务业务基本恢复。 2、专利运营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智能投影行业企业授权专利许可并提供先进、高效的核心器件,与合作伙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未来五年持续向公司采购核心器件产品,对公司核心器件业务发展有支撑作用,是公司坚持探索知识产权的运营模式、全力保障核心技术成果的重要体现,进一步印证了公司激光显示原创技术领先性。 3、新产品取得突破性进展,公司自主研发出先进光整形和光吸收的ALFA技术,采用微纳结构及纳米涂层的设计,推出全球首款百寸柔性菲涅尔抗光屏,大大提升了显示效果。其成本及性能大幅领先传统产品,现已实现量产,为消费者创造便携大屏的互动娱乐体验,具备丰富的应用场景。 4、技术创新为立企之本,虽受疫情影响,公司持续加大新兴领域的研发投入,成立AR事业部,为“下一条曲线”的探索提供广阔平台。第三季度,公司研发投入费用5926.24万元,同比增长23.26%。公司新增45项境内外授权专利,新增68项境内外专利申请,其中包括55项境内外发明专利申请;新增31项PCT国际专利申请。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一)诉讼 1、公司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仲裁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共4件,具体如下: 2、公司作为原告的民事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民事诉讼共45件。43件诉讼案由为诉被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相应诉讼请求包括:请求被告停止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并销毁用以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等;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并承担连带责任。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2件诉讼案由为更正专利发明人,相应诉讼请求为:更正美国9,024,241号专利和中国ZL201610387831.8号专利的发明人为李屹及胡飞。 3、案件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20年3月与日本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签署《调解协议》,就双方涉及的多个诉讼案件自愿达成调解,各自自行撤回相关案件。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双方撤案程序已办理完毕。 (2)公司于2020年8月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就双方涉及的多个诉讼案件自愿达成调解,各自自行撤回相关案件。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双方撤案程序已办理完毕。 (3)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73民初1277号)。就原告台达公司起诉被告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由于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基于涉案专利的起诉。 (二)无效宣告请求 1、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作为专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共2件,具体如下: 2、公司作为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作为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共3件,均为对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请求。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