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858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布廷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东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洪亮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2预付款项较年初变动较大,主要系本期预付货款增加所致。※3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变动较大,主要系本期应收款项增加所致。※4应付票据较年初变动较大,主要系兑付到期应付票据所致。※5应付账款较年初变动较大,主要系应付货款增加。※6预收款项较年初变动较大,主要系预收租金减少所致。※7应交税费较年初变动较大,主要系本期计提所得税等税费减少所致。 ※8预计负债较年初变动较大,主要系去年预提东营长安诉讼案违约金、临沂郯城诉讼案违约金及对山东银座置业已售商品房部分业主诉讼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证一案预提的违约金,期末较年初减少。 (二)利润表项目 ※6营业利润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变动较大,主要系受疫情影响,本期客流、客单价及销售额均下滑,同时因疫情原因减免商户租金,影响公司营业利润减少。 ※7营业外收入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变动较大,主要系本期的政府补助及违约金收入较同期减少。※8营业外支出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变动较大,主要系公司本期发生诉讼赔偿等支出较同期减少。※9净利润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变动较大,主要系受疫情影响,公司销售额下滑以及租金减免,导致净利润减少。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金额:元 ※1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大,主要原因系本期用于融资的应付票据贴现款、支付到期应付票据均较同期减少,综合影响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2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原因系本期未发生用于融资的应付票据贴现款。 ※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较大,主要原因系本期支付用于融资的到期应付票据交上年同期减少。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20,066,589.00股为基数,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8,202,330.6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母公司)184,943,932.61元结转以后年度。该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7月30日实施完毕。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15日、2020年7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2020年1月,郯城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再次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银座商城”)、临沂银座郯城分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00万元。公司收到《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322民初439号】,判决临沂银座商城支付宏达公司违约金11,740,516.03元,驳回宏达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临沂银座商城不服本次判决,已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董事会审议日,二审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7月4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十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0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商投资字【2020】9 号),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7月11日、2020年9月24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就公司全面托管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商城”)商业零售门店零售业务事宜,双方曾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公司基于人员和业务管理考虑,需要对在托管门店从事管理工作的公司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与银座商城同意相应增加《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项下托管费用,并签订《关于修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2019-2021年)>的协议》。本次修订,除相应增加托管费用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7月11日、2020年10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长布廷现先生提名,聘任徐宏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为公司本届高管层届满为止。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7月1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公司及下属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222.18万元。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以上补助类型均与收益相关,预计增加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831.13万元,公司参照会计准则规定对以上政府补助在其他收益及财务费用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产生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8月4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和监管部门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8)2020年9月11日,公司接到《民事起诉状》和《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传票》【(2020)鲁0785民初4805号】,许桂友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利益损失等涉案金额共计17,598,117.60元,并由本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截至报告董事会审议日,本次诉讼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9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9)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因工作变动,张旸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总经理康翔先生提名,聘任吴红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职业经理人),任期为公司本届高管层届满为止。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9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0)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为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公司已在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职业经理人方案的议案》,同意副总经理孙清龙先生、吴红女士为职业经理 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1)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提升公司业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披露指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9月24日、2020年9月25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2)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立案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103民初3149号】,判决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终3469号】,驳回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万元由高力仕达公司负担。高力仕达公司因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3469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再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力仕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公司违约金1000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83,600.00元,由高力仕达公司负担141,800.00元,本公司负担141,8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事项详见2019年6月11日、2020年9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3)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淄博银座”)于2020年9月24日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0)鲁03民初240号】及应诉通知书,淄博亿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亿升实业”)因租赁合同纠纷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淄博银座,要求淄博银座支付房屋固定租赁费、违约金等涉案金额共计36,782,954.31元,诉讼费用由淄博银座承担。截至本报告董事会审议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9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4)截至本报告董事会审议日,公司拥有及托管的零售门店177家。目前,公司旗下拥有的门店达到128家(潍坊临朐华兴商场25家门店),覆盖山东省11个地市和河北省。同时,公司受托管理大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所有非上市门店49家。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 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司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