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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嘉时代: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28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司代码:603101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朱翔、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范新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丽珺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注8:主要系公司增加银行借款; 注9:主要系原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子午店(现已迁址更名为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与原门店物业出租方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将法院判决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从预计负债转入费用; 注10:系公司在上半年以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6,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转增134,4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70,400,000股; 注11: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联营收入核算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剔除新收入准则影响(按总额法同比口径),公司2020年7-9月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2.71%,毛利率同比下降2.11个百分点; 注12:主要系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收取客户利息减少; 注13:系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联营收入核算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 注14:主要系取得相关政府补助; 注15:系应收款项收回; 注16:系根据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减少了相关对外捐赠; 注17:系受疫情影响,公司收入及利润大幅下降;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3.2.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详见《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汇嘉食品产业园公司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2月15日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经公开竞价以人民币4415万元取得了位于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面积为13万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汇嘉食品产业园公司已于2019年2月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项目已全面展开常温配送中心、生鲜加工配送中心及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施工进程,各项建设工作正按计划顺利推进中。 3.2.2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新疆和田市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设立生物科技公司,运营保健食品产业项目,详见《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运营保健食品产业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新疆康宇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设立。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项目产品已正式投放市场销售。 3.2.3 2011年11月13日,好家乡超市与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克拉玛依市前进小区内天成世纪广场建筑面积为11635.42㎡的商业用房,用于超市经营。承租方认为租赁权益没有完全得到保障,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好家乡超市的损失赔偿和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8月28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好家乡超市也新增了诉讼请求,诉求金额超出了基层法院管辖额度范围。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克拉 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好家乡超市与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书》于2020年5月18日解除;好家乡超市将置留的相关货架于2020年9月30日前搬离完毕,并将相关已经安装的货梯、坡梯及装修装饰物返归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好家乡超市向克拉玛依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2,946,442.20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好家乡超市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2.4 2012年12月12日,好家乡超市与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奇台县古城南路建筑面积为14850㎡的商业用房,用于超市经营。因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出租方的维修义务和物业管理责任,因此好家乡超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由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好家乡超市的全部损失和违约责任。奇台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依职权将此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对此案无管辖权,因此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权归属。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与奇台县人民法院协商,好家乡超市撤诉,重新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立案。奇台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新增了诉讼请求,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延期开庭。后法院定于2020年10月16日开庭,但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代理人无法参加庭审,法院再次延后开庭时间。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尚未接到开庭通知。 3.2.5 2010年11月15日,好家乡超市与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396号一至四层建筑面积为10272㎡的商业用房,用于超市经营。因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违约,导致好家乡超市至今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标的,好家乡超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好家乡超市的全部损失,并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0年4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好家乡超市支付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租金(含管理费)3,677,940元;驳回好家乡超市要求解除双方于2010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等一系列诉讼请求;驳回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好家乡超市支付违约金等相关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好家乡超市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与2020年9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好家乡超市列为被告,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好家乡超市于2010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以及其后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和《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二》;判令好家乡超市给付房屋场地租赁费、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相关诉讼费用等共计24,614,816元;请求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后,判令好家乡超市三日内移交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396号一层至四层的商业地产。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 3.2.62014年5月20日,好家乡超市与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博乐市杭州路“万象汇”项目的地上1至3层总建筑面积约12278.2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用于超市经营。好家乡超市认为房屋不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未接收也未使用该房屋。博乐新民居起诉好家乡超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好家乡超市提出反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好家乡超市向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1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好家乡超市退还定金1,000,000元、暖气费312,727.28元;驳回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好家乡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好家乡超市均提出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审理中,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加了诉讼请求,诉求金额超出了基层法院管辖额度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 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和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与2020年9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好家乡超市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16日解除;好家乡超市向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7,356,603.28元;驳回博乐市新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好家乡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好家乡超市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提出上诉,法院定于2020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 3.2.7原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子午店(现已迁址更名为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原门店物业出租方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好家乡超市和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子午店列为共同被告,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好家乡超市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判令赔偿其房屋损失费每日22,034.28元至归还房屋之日、用电服务费73,500元、违约金747,848.4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4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好家乡超市当庭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出租方退还2013年1月1日以来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和电费附加形成的管理费。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解除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与好家乡超市及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子午店(现已更名为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的租赁合同;好家乡超市及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共计向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2,355,171.14元;好家乡超市及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向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返还相关房屋;驳回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与好家乡超市及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好家乡超市及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于2019年10月9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好家乡超市及好家乡超市石河子市成渝店共计向石河子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4,729,725.14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