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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锅股份: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27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告编号:2020-060 证券简称:杭锅股份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水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叶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叶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是√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18年10月,公司与杭州重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重锅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持有的青岛捷能公司19.02%股权以25,600.00万元(包括青岛捷能公司2014年宣告发放的股利1,784,702.71元)的价格转让给杭州重锅公司,公司已收到上述股权转让款25,600.00万元。因青岛捷能公司以上述股权转让行为违反其公司章程及《股权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做出判决,驳回青岛捷能公司的起诉。青岛捷能公司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2019年10月25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案件,并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了终审裁定,裁定公司最终胜诉。上述股权已在本报告期解除冻结,公司确认转让收益。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适用√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适用□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