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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24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司代码:600714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目录 一、重要提示..................................................................3二、公司基本情况..............................................................3三、重要事项..................................................................5四、附录......................................................................8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任小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国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积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基本情况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说明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及相关内控流程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33,000万元。 2、2020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八届七次会议和监事会八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3、控股股东重整事项。2020年6月19日、23日,公司接控股股东青投集团通知后,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进行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及时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了重大风险提示。 4、2020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925-01号),控股股东青投集团因其控股公司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轮候冻结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122,467,041股已解除轮候冻结。本次轮候冻结解除后,青投集团剩余被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数为122,467,041股,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100%。 上述事项详见报告期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发布的相关公告内容。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随着国内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下游需求明显回升,产品产销量增加,营业收入随之提高。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9,422,843.51元)相比可能出现较大幅度上升。 四、附录 4.1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0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0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小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国毅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积玉 合并利润表 2020年1—9月 编制单位: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小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国毅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积玉 母公司利润表 2020年1—9月 编制单位: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小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国毅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积玉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0年1—9月 编制单位: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0年1—9月 编制单位: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2 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适用□不适用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预收款项调减776,458.41元,合同负债调增776,458.41元,对可比期间数据不予调整。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预收款项调减178,911.00元,合同负债调增178,911.00元,对可比期间数据不予调整。 4.3 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的说明□适用√不适用 4.4审计报告□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