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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23 财报 -
报告封面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证券代码:002552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朱宝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建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颜沈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报告期末,货币资金比期初增加55.46%,主要原因系购原材料未到支付期;(2)报告期末,预付款项比期初增加308.97%,主要原因系预付材料款及机器设备款;(3)报告期末,应付职工工资比期初减少53.17%,主要原因系期初支付上年度年终奖金;(4)报告期末,应交税费比期初增加109.28%,主要原因系本季末应纳增值税比期初增加;(5)报告期末,应付账款比期初增加48.42%,主要原因系部分原材料未到支付期;(6)报告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比期初减少64.20%,主要原因系内部交易未实现导致的利润减少。 2、利润表项目 (1)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上年同期增加33.64%,主要原因系销售人员的奖金增加及运输费用的增加;(2)报告期内,税金及附加比上年同期增加52.98%,主要原因系缴纳增值税比上年同期增加同时缴纳地方附加税的增加;(3)报告期内,其他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59.83%,主要是收到政府补助增加;(4)报告期内,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188.31%,主要是由于归还银行贷款导致的利息支出减少,以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增加;(5)报告期内,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99.72%,主要原因系:1)2019年3月1日公司收回其他应收上海复榆54,451,014.00元,根据账龄计提坏账11,177,659.98元,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676,649.00元,将上述计提的坏账准备冲回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差额9,501,010.98元计入当期投资收益;2)2019年4月1日公司对外转让亿昇科技34%股权,转让价款为70,000,000.00元,截止2019年公司对亿昇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额为40,396,635.29元,转让溢价29,603,364.71元计入当期投资收益;(6)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增加766.53%,主要是应收账款比同期增加;(7)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增加1044.5%,主要原因系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增加;(8)报告期内,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89.40%,主要原因系本期投资收益大幅减少;(9)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693.36%,主要原因系应付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质保金因司法判决在本期减免;(10)报告期内,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减少87.69%,主要原因系本期投资收益大幅减少;(11)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207.62%,主要原因系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增加,存货跌价准备增加,引起所得税费用的减少;(12)报告期内,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86.69%,主要原因系本期投资收益大幅减少;(13)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88.89%,主要是由于总股份不变,净利润减少。 3、现金流量表项目 (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352.84%,主要原因系收到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增加,而购买材料所支付的现金比同期减少;(2)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08.18%,主要原因系:1)上年同期 收到转让上海复榆100%股权的剩余49%股权款以及上海复榆其他应收款;2)上年同期收到转让亿昇科技34%股权的剩余款项。 (3)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00%,主要是由于归还银行贷款导致的银行借款减少。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18年10月19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公司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名被告,请求判令三名被告向原告赔付因“虎锋轮”号尾轴断裂事故而支付的保险赔款19,636,288.17元(按2018年10月19日外汇牌价1美元=6.938元人民币计算)以及检测检验费、翻译费、差旅费计人民币337,718.71元,立案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案号(2018)鄂72民初1742号。武汉海事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进行首次庭审,11月26日第二次庭审,12月27日第三次庭审。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保险赔款损失人民币14,982,221.9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期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人民币55,009.60元;3)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对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第三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4)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644.0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承担31,162.00元,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10,48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同向下降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适用√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法定代表人:(朱宝松)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