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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23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告编号:2020-112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杨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乐美彧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乐美彧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专网无线通信业务稳步推进,订单数及产量呈增长趋势,出货量保持稳定增长,促进了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持续增长,实现了利润贡献。 2、公司于2019年收购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纳入公司2020年三季度报告合并报表范围,造成公司业绩较上年同期变动。 3、公司2019年1-9月净利润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公司前全资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经营的硅橡胶等业务存在盈利能力弱、经营风险高、行业竞争激烈以及市场开拓困难等现实情况,2019年1-9月存在较为严重的亏损。公司于2019年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自2019年底以来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因此造成报告期内业绩较上年同期变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为优化资产结构,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并经2019年11月6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持有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明珠”)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或“拍卖标的”)以37,481.94万元的价格作为拍卖底价公开拍卖。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将标的股权以37,481.94万元的价格作为拍卖底价公开拍卖,因无人缴纳拍卖保证金,拍卖标的流拍;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将标的股权以资产评估价值的85%,即31,859.65万元的价格作为拍卖底价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缴纳拍卖保证金,拍卖标的再次流拍;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将标的股权以资产评估价值的70%,即26,237.36万元的价格作为拍卖底价进行了第三次公开拍卖,自然人施纪洪先生于当日参加了拍卖会并最终以26,237.36万元的价格拍得了标的股权,之后公司与施纪洪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施纪洪先生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了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对价的60%,即15,742.42万元(含已缴纳的拍卖保证金1,000万元),江苏明珠于2019年12月27日办理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领了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2020年1月16日,施纪洪先生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与公司签订了《股权出质合同》,并配合公司前往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公司已取得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截至2020年3月17日,施纪洪先生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此次股权交易的尾款,金额为10,494.94万元,公司已收到转让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全部交易款项。收到款项后,公司亦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出质合同》的约定,配合施纪洪先生前往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质押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已全部完成。 2、2020年3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翼翔通信有限公司等共七名特定对象以4.69元/股的发行股票价格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000,000股票(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221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3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符合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案的议案》、《关于取消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案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决定取消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议案的审议。 2020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并经与发行对象协商一致,决定终止该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撤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形成的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决议,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20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向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两名特定对象以4.35元/股的发行股票价格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000,000股票(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15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0年6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公司于2020年8月6日作出回复并公告。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终止了与上海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事宜,并调整了相关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27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65,000,000股(含本数),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上海鸿孜一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结合预案调整情况,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修订。 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请做好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报告》,就告知函之相关问题作出回复。 2020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0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2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500万股新股。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适用√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适用√不适用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适用√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鑫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