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5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炎顺先生、总裁刘晓东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芸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晓萍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中英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8%,主要是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价格上行及新项目产能释放、合并范围变化所致;2.营业成本同比增长77%,主要是随公司营收规模扩大相应增加;3.销售费用同比增长43%,主要是随公司营收规模扩大相应增加;4.管理费用同比增长59%,主要是随公司营收规模扩大相应增加;5.研发费用同比增长46%,主要是公司研发力度加大所致;6.财务费用同比增长44%,主要是报告期内新项目转入运营及合并范围变化所致;7.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105%,主要是报告期内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提存货跌价减少所致;8.其他收益同比减少45%,主要是报告期内政府补助减少所致;9.所得税费用同比增长362%,主要是报告期内随盈利增加所致;10.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31%,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营收规模扩大,应收客户款项增加;1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178%,主要是公司规模扩大,经营利润改善所致;12.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加68%,主要是报告期内回购少数股东股权及新项目建设支出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9]1801号文,核准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0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简称"19BOEY1",代码"112741")发行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本期发行规模为80亿元,债券最终票面利率为4.0%。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疫情防控债)(简称"20BOEY1",代码"149046")发行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8日,本期发行规模为20亿元,债券最终票面利率为3.64%。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疫情防控债)(简称"20BOEY2",代码"149065")发行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9日,本期发行规模为20亿元,债券最终票面利率为3.54%。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三期)(疫情防控债)(简称"20BOEY3",代码"149108")发行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7日,本期发行规模为20亿元,债券最终票面利率为3.50%。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披露《“20BOEY1”2021年付息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疫情防控债)至2021年2月27日期满1年,根据规定,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次付息方案为每10张债券付息36.40元(含税)。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披露《“20BOEY2”2021年付息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疫情防控债)至2021年3月18日期满1年,根据规定,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次付息方案为每10张债券付息35.40元(含税)。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披露《“20BOEY3”2020年付息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三期)(疫情防控债)至2021年4月27日期满1年,根据规定,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次付息方案为每10张债券付息35.00元(含税)。 2、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移动”)、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赛移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贾跃亭,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4,184万美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17年7月6日和2017年7月31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乐视移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 裁定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局裁定,驳回乐视移动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3月8日,本案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0E TECHNOLOGY (HK) LIMITED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支付《分期付款协议》项下欠款本金36,940,476.77美元及利息[分别以本金12,871,274.5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以本金12,144,001.77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6,172,935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488,690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4,850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 (按一年365天)标准计算]、违约金(分别以本金2,052,248.71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以本金2,052,248.71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以本金2,052,248.71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以本金36,940,476.77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 (2)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追偿; (4)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0E TECHNOLOGY (HK) LIMITED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金额为275万美元《订货单》项下的欠款本金2,459,090.91美元及利息(以本金2,459,090.91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本金2,459,090.91美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按照一年365天计算);(5)驳回原告B0E TECHNOLOGY (HK) LIMITED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5,371.63元,由原告B0E TECHNOLOGY(HK) LIMITED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371.63元(已交纳),由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4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020年3月17日,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收到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了按上诉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法院已受理执行申请。2020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公司已就上述诉讼金额对应的应收款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其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披露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及《2021年非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公司拟向包括京国瑞基金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预计不超过2,000,000.00万元。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武汉京东方光电24.06%的股权”、“对重庆京东方显示增资并建设京东方重庆第6代AMOLED(柔性)生产线项目”、“对云南创视界光电增资并建设12英寸硅基OLED项目”、“对成都京东方医院增资并建设成都京东方医院项目”、“偿还福州城投集团贷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其已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21]5号),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95967.9752万股股份的总体方案。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核准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23),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京东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