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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04-30 财报 -
报告封面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吴光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学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袁喆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年初至本报告期末,营业收入发生额为82,289.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22.34%;营业成本发生额为72,911.0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71.35%。主要原因:一是上年同期受国内新冠疫情的影响,营业收入基数较小;二是本年一季度公司稳步推进生产经营工作,同时积极响应国家“就地过年”的疫情防控政策号召,春节期间陕煤榆林乙二醇EPC、安徽碳鑫焦炉煤气EPC等多个大型总承包项目现场高效开展建设工作。 2、报告期末,预付款项余额为127,073.76万元,较年初增加36.45%。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部分大型总承包项目支付供应商采购和工程预付款。 3、报告期末,存货余额为38,317.88万元,较年初减少37.74%。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部分大型总承包项目工程领用安装库存的设备材料。 4、报告期末,合同资产余额为155,495.45万元,较年初减少13.78%。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部分大型总承包项目与业主进行结算。 5、报告期末,应付账款余额为285,536.01万元,较年初下降10.75%。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总承包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了采购款和工程款。 6、报告期末,合同负债余额为146,398.97万元,较年初增加27.58%。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部分总承包项目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 7、年初至本报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164.3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16.49%。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各个总承包项目未能复工复产,项目收款较少,报告期内公司总承包项目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建设工作。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一)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1、因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进度款等事宜,本公司于2017年4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内蒙古康乃尔等公司;内蒙古高院于2017年5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 2、2018年5月22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高院关于该项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 3、内蒙古康乃尔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 4、2018年12月7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 5、鉴于内蒙古康乃尔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裁决按期向本公司支付裁决款项,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内蒙古高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内蒙古高院(2017)内民初42 号民事判决。 2019年1月,内蒙古高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负责执行。 2019年3月,为加快资产处置进度,促使项目尽快复工建设,本公司向通辽中院申请对案涉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现有资产进行整体查封、评估、拍卖、变卖,并申请由通辽中院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和拍辅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2019年7月,通辽中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内蒙古谂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谂达评估公司”)负责内蒙古康乃尔资产拍卖的评估工作。 2019年7月,通辽中院组织扎鲁特旗政府(案涉项目所在地政府)、本公司、内蒙古康乃尔等单位召开协调会,确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内的标的物为内蒙古康乃尔所拥有的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 2019年12月,谂达评估公司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所涉及的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内谂评字【2019】19号),即以2019年10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28.28亿元人民币。 2020年4月,本公司向通辽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合计86335.28万元及利息,判令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通辽中院于2020年4月2日正式立案受理。 2020年8月,通辽中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高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作出裁定,并发布《拍卖通知书》及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康乃尔所有的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拍卖时间自2020年9月17日10时至2020年9月18日10时止,该次拍卖已流拍。 2020年9月,通辽中院决定对前述拍卖标的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发布《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康乃尔所有的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拍卖时间自2020年10月14日10时至2020年10月15日10时止,该次拍卖已流拍。 2020年10月,通辽中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的执行作出裁定,并发布《变卖公告》,变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康乃尔所有的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变卖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10时至2021年1月3日10时止,该次变卖已流拍。 公司正与通辽中院商讨后续执行工作事项。同时,持续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业主及控股股东、相关单位之间的交流,以期推进该项目的重组、重启工作。 (二)公司参股公司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化股份”)破产清算事项 2007年12月,经公司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淮化股份。淮化股份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公司出资4500万元,按1:0.67折股,折合2996.99万股,占总股本的4.99%(详见发布于2007年12月3日东华科技2007-021号《对外投资公告》)。在2007年参股淮化股份之时,经协商并达成一致,公司与淮化股份的控股股东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化集团”)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以健全公司资本退出机制,防控投资风险。 淮化股份当时是安徽省最大的煤化工企业,连续多年进入中国企业1000强、中国肥料制造业30强、安徽省工业企业50强之列,也是安徽省淮南市扶持上市的重点公司之一。但作为传统的化肥企业,淮化股份经营压力较大,经营业绩持续波动。近年来,由于环保从严督查,淮化股份于2018年下半年全面停产并持续至今。截止2018年12月31日,淮化股份已资不抵债。2019年5月,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淮化集团依法破产工作方案。鉴于上述情况,淮化 股份于2019年7月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淮化股份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等议案。 自2016年始,公司便着手处置所持有的淮化股份的股权。考虑到淮化股份是公司长期战略客户,同时淮化集团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且目前仍持有公司0.38%的股权,具有较深的历史渊源和较好的业务关系。故公司一直在与淮化集团就执行《股份回购协议》事项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2018年8月,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淮化集团履行《股份回购协议》所规定的义务。2019年2月合肥市中院驳回了公司诉讼请求。2019年3月,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安徽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诉申请。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513号】,指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0年11月,安徽省高院判决确定公司对淮化集团享有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2101.8万元之债权。 公司根据淮化股份、淮化集团的经营状况以及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综合判断,在2018年计提减值、2019年将公允价值减记为0。 2021年3月,公司收到淮化集团破产清算债权分配款计385.55万元。公司正密切关注淮化集团的破产清算工作进展,以切实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适用√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目前重大合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项目为以下两个: (1)刚果(布)蒙哥1200kt/a钾肥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2)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 由于业主未能按照原合同规定进行履约,导致以上两个工程项目处于暂停状态。 八、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光美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