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雪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曹文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子公司破产重整事项 由于大量债务逾期无法偿还,公司面临诸多诉讼、大量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况,2020年11月19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公司的核心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烟台台海核电管理人。2020年11月28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公司控股股东烟 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破产重整,11月30日指定台海集团破产重整工作组为台海集团管理人。2020年12月23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准许烟台台海核电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资产和营业事务。 2021年3月8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烟台台海核电、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烟台台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实质合并重组,其中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烟台台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为烟台台海核电的子公司。同时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台海集团与其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玛努尔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目前重整工作正在进行中,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破产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烟台台海核电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2、控股股东可能变更 截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长王雪欣及其一致行动人台海集团、烟台市泉韵金属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3,840,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3%。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258,810,400股,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8.0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5%;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263,840,794股,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3%。因台海集团破产重整等原因存在王雪欣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发生变动,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适用√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