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207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何毅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珊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楠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货币资金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结构性存款到期与新增贷款。2.交易性金融资产减少的原因是报告期结构性存款到期。3.应收票据减少的原因是商业承兑汇票兑现。4.应收账款增加的原因是应收货款增加。5.预付账款增加的原因是预付资产及项目款增加。6.短期借款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新增贷款。7.应付票据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使用票据付款增加。8.其他应付款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预提暂估结算气款增加。9.合同负债减少的原因是报告期预收气款减少。10.其他流动负债减少的原因是报告期待转销项税额减少。11.应付职工薪酬减少的原因是报告期支付保险费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1.营业收入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产品销量同比增加。2.营业成本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产品销量同比增加以及执行新收入准则将运费调整至营业成本。3.税金及附加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计税基础同比增加。4.销售费用减少的原因是报告期执行新收入准则,将运费调整至营业成本。5.研发费用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子公司研发支出同比增加。6.财务费用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子公司贷款利息费用化同比增加。7.其他收益减少的原因是报告期政府补助同比减少。8.投资收益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收到结构性存款利息。9.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确认结构性存款收益。10.信用减值损失减少的原因是报告期商业承兑汇票兑现。11.营业外收入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处置废旧物资收入同比增加。12.所得税费用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子公司应交所得税额同比增加。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收回结构性存款。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新增贷款。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搬迁补偿协议 2020年3月20日,公司与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签署《安彩高科退城进园搬迁补偿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给公司搬迁补偿、奖励合计金额为754,197,880元。根据协议约定,搬迁补偿款项将分批到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补偿款。 2.贵金属案件 公司将部分贵金属交由上海贵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提纯加工,因上海贵鑫未按时交付为公司进行提纯加工的全部贵金属,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2018年3月,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19年1月,公司收到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8〕豫民初17号)。公司与加工合同对方上海贵鑫及为上海贵鑫交付公司贵金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关联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上海贵鑫于2020年底前分期向公司交付全部贵金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关联方继续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履行义务完毕。公司多次督促后,上海贵鑫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贵金属交付义务,2020年7月,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豫执26号)、《执行裁定书》(〔2020〕豫执26号),裁定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2019年1月25日、2020年1月3日、4月30日、7月31日、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目前案件处于执行过程。 3.信益电子案件 公司于2020年5月收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2020〕豫05民初5号),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与张海峰、天津安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虓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926号民事裁定书意见,现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20年10月,公司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5民初5号),法院驳回原告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因不服该判决,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积极做好应诉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10月31日、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案二审已于2021年2月26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判决结果。4.资产转让协议 2021年3月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焦作安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焦作安彩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构)筑物、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交易金额为8,701.16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9日、2月3日、2月5日、2月9日、3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