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聂如旋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兰建新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韩建伟先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资产构成变动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构成变动情况 (3)利润表指标变动情况 2021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9,559.8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1,453.80万元,增幅23.81%;实现营业利润4,477.48万元,上年同期营业利润为-3,629.79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290.67万元,上年同期归母净利润为-3,587.31万元。 本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的主要原因系:上年同期公司所属商业零售行业受新冠疫情冲击较大,公司下属门店销售额受疫情影响下降明显。 本报告期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的主要原因系:上年同期受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减少,公司利润相应减少。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19年2月,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美美友好购物中心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泰美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赔偿损失3亿元人民币;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该诉讼案件于2019年8月2日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和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6号、043号公告。 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民初2号),判决结果如下:1、泰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2、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面积为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驳回泰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18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23号公告。 2020年5月22日,公司就上述一审判决结果的第1项、第2项内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驳回泰美公司请求确认泰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的诉讼请求;2、驳回泰美公司要求本公司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面积为40,988.51平方米营业场所的诉讼请求。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2020年7月29日开庭审理。因公司所在地于2020年7月中旬发生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应疫情防控要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前往参加庭审,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递交了延期开庭申请。2020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二审定于2020年11月12 日开庭审理。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38号),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18万元,由本公司负担。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10月14日和202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30号、039号和临2021-001号公告。 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4月1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2257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泰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11号公告。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与新疆领先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变更协议及租赁合同的议案》。公司与新疆领先超市有限公司就前期签署的《商业管理及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变更协议》,将受托为领先超市澳龙广场店提供商业管理咨询服务的面积由21,900.00平方米变更为14,198.68平方米,减少7,701.32平方米,原《商业管理及咨询服务合同》其他条款不变;公司与领先超市公司就上述领先超市澳龙广场店7,701.32平方米的场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区域为超市内区经营场地,租赁期限19年,租金总额为2,257.86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和2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02号、003号和007号公告。 (3)2021年1月,公司发布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0年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6,50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05号公告。 (4)2018年9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01民初444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和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8-037号、041号公告。 2018年11月,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2019年7月,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二审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新民终6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院重审。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予以退回。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7月4日和7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5号、038号和040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2019年8月8日,乌鲁木齐中院按照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01民初349号),判决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0号公告。 2020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泰美公司《上诉状》,泰美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新01民初349号一审判决,改判由本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2021年2月1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传票》([2021]新民终56号),通知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将于2021年3月9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 2021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3号、临2021-009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已于2021年3月9日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诉讼仍处于发回重审后的二审阶段。 (5)2020年6月8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答辩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2020]新01民初236号),通知该诉讼案件将于2020年7月7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9日、7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26号、029号公告。 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01民初236号),判决结果如下: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2,433.16万元。案件受理费44.18万元,由本公司负担13.25万元,由尚品公司负担30.93万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4号公告。 本公司与尚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尚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新01民初236号一审判决,改判由本公司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万元。本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尚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2月1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传票》([2021]新民终58号),通知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2021年3月4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08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已于2021年3月4日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诉讼仍处于二审阶段。 (6)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收到控股股东大商集团告知函,获悉大商集团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0,000,000股办理解除质押和再次质押登记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40,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9.64%。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10号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预计公司2021年1-6月的累计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将实现扭亏为盈,主要原因系: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90.67万元,较上年同期实现扭亏为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平稳有序,预计第二季度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环境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现有的业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