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财报]:退市秋林: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 发现报告

退市秋林: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04-30 财报 -
报告封面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潘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庆国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04号),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自上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2021年3月19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京01执854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司冻0330-1号】,公司大股东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限售流通股71,186,824股股票被司法划转给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19)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①、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吉民终16号; 二审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吉24民初327号民事裁定,裁决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该案已于2021年2月7日开庭,目前二审审理中。 ②、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黑龙江金美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黑01民终1070号; 上诉请求: 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11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该案已于2021年3月17日开庭,目前二审审理中。 ③、哈尔滨盛永经贸有限公司诉国元证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21)皖01民初429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4栋,6栋,7栋,8栋,9栋,10栋六处房产查封(下称案涉六处房产); 2、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021)皖01执异3号执行裁定并停止对执行标的物(案涉六处房产)执行;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案2021年4月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目前一审审理中。 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226号。 再审请求: 1、撤销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9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秋林集团以其名下的存款(包含利息)对隆泰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2、请求判令本案二审费用由被申请人秋林集团承担。 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目前受诉法院审查中。 ⑤、哈尔滨广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案号(2021)黑0103民初3090号; 诉讼请求: 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的利息36,051.39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11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2021年4月6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14日收到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3民初3090号民事调解书: 1、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哈尔滨广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 2、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哈尔滨广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100万元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2.23元,由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在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嘉颐实业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相关事项。嘉颐实业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6,095,067股,将由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17,585,803股减至611,490,736股,注册资本将由617,585,803元变更为611,490,736元。 2018年5月8日公司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涉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沟通函》,请其配合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嘉颐实业回复称,鉴于其所持股权已质押,需与对方沟通解除部分股权质押后,办理相关股权划转上市公司专用帐户事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12—017号)。 鉴于秋林集团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作相应返还,2015年度无偿赠回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为487,605.36元,2016年度无偿赠回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365,704.02元,现金分红合计853,309.38元,均已无偿转赠公司。 公司定期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业绩补偿的督促函》,提示嘉颐实业因本事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望尽快落实。如需秋林集团协助,我司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以保证尽早完成此项工作。 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嘉颐实业兑现承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095,067股股票回购注销以进行业绩补偿。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开庭,一审驳回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65)。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诉讼涉及以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持公司股票,故上述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嘉颐实业公司对业绩承诺事项拒不履行,导致其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无法注销(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89)。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嘉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津民申592号】,法院经审查认为,秋林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驳回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38)。 公司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嘉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津检二分院民监〔2020〕12820000068号】,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检察院决定不支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56)。 截至报告期,嘉颐实业仍未履行上述承诺,也未回复公司有关的督促函。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