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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尼机电: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04-30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司简称:康尼机电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陈颖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顾美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807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5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8号),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后续,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了听证并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 (2)关于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业绩补偿承诺方业绩补偿及相关判决情况 2017年3月22日,康尼机电与廖良茂、田小琴、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祥洋、胡继红、罗国莲、吴讯英、苏丽萍及孔庆涛(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承诺方”)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7年9月15日,各方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标的资产2017年、2018年、2019年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23,800万元、30,800万元和38,766万元;业绩承诺方当年需向康尼机电支付补偿的,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康尼机电的股份向康尼机电逐年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业绩补偿承诺方承担补偿责任的上限合计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如康尼机电在盈利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康尼机电,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现金分红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龙昕科技原实际控制人擅自以龙昕科技名义进行违规借款、担保和存单质押,该事项对龙昕科技的生产经营带来了重大不利影响。龙昕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因康尼机电已于2019年10月末将持有的龙昕科技100%股权对外出售,龙昕科技2019年度完成的业绩为2019年1-10月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24,138.70万元、-109,288.56万元和-13,914.72万元,较三年承诺业绩少192,430.58万元,各业绩补偿承诺方需按补偿协议向康尼机电补偿。 2020年3月9日康尼机电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请求:1、被告业绩补偿承诺方配合康尼机电以总价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康尼机电向被告发行的公司股票89,533,826股。如被告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14.86元/股向康尼机电赔偿损失。2、被告向康尼机电补偿928,849,351.96元。3、被告向康尼机电返还2017年度现金分红10,744,059元.4、被告承担康尼机电支持的律师费100万元。5、各被告就前述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20年3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苏01民初309号民事裁定书,廖良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康尼机电的起诉。公司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尚无其他进展。 (3)股东廖良茂刑事案件 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初3号】,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廖良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廖良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被害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后续,被告人廖良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无相关进展。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