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南京高科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徐益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克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仇秋菊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变动原因: (1)货币资金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子公司高科置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的现金增加。 (2)应收款项融资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报告期内支付工程款。 (3)预付款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子公司高科置业竞买的NO.2020G87地块土地款支付完毕后该地块土地竞拍保证金转入存货。 (4)其他应收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子公司高科置业因项目开发需要支付了保证金。 (5)合同资产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部分合同资产根据合同约定达到收款条件转入应收账款。 (6)使用权资产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实施新租赁准则,将符合条件的租入资产计入使用权资产。 (7)应付票据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兑付的银行票据增加。 (8)其他应付款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了相应往来款项。 (9)租赁负债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实施新租赁准则,将符合条件的租赁应付款计入租赁负债。 (10)营业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经济适用房项目结转的收入增加。 (11)营业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结转的收入增加导致相应的成本增加以及结转的低毛利率的经济适用房面积增加致使成本增幅较大。 (12)税金及附加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结转的收入增加导致相应的税金及附加增加。 (13)财务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比去年同期融资规模增加。 (1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受资本市场整体走势影响,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相对去年同期减少。 (15)信用减值损失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回应收账款冲回了坏账准备。 (1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主要原因是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支出现金增加 (17)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去年同期公司子公司高科置业购买理财产品现金支出较大,本期没有此项支出。 (18)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净借款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 房地产开工、竣工及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增房地产项目储备。 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业务新开工6.17万平方米,去年同期无新开工;无新竣工。 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业务实现合同销售面积0.049万平方米(均为商品房销售项目),同比减少99.46%;实现合同销售金额1,475.15万元(均为商品房销售项目),同比减少97.48%。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平方米 房地产出租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主要出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20年4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相关事项,持有的本公司60,000,000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其所持股份的13.97%。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临2020-022号公告。目前,除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外,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其他被冻结的本公司股份均已解除冻结(详见临2020-024号公告)。 目前,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正在积极处理相关事项,南京市政府仍在就上述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的担保事项进行积极协调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全资子公司高科新创和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69.65%的新浚一期作为原告,就其与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兴闰康”)合同纠纷事项,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高科新创要求判令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支付回售价款26,870.66万元、逾期支付回售价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新浚一期要求判令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支付回售价款49,902.32万元、逾期支付回售价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同时,高科新创及新浚一期向法院申请对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资产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详见临2020-049号公告) 截至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