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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发股份: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04-30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司简称:华发股份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局会议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李光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俞卫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新云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出售子公司股权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将持有的珠海华发景龙建设有限公司50%股权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华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薇投资”)持有的建泰建设有限公司40%股权出售给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业股份”),维业股份拟支付现金30,850.00万元购买上述股权。公司及华薇投资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与维业股份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 公司与维业股份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友好协商,对上述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业绩补偿承诺期限及补偿金额、减值测试及补偿等条款等进行变更并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除上述变更外,各方仍按照《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2、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戴戈缨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的议案》,同意聘任戴戈缨先生为本公司执行副总裁,任期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局任期结束之日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3、开展购房尾款收益权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购房尾款收益权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通过将其名下项目销售过程中形成的购房尾款收益权资产转让给华金国际商业保理(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保理”),华金保理向项目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本次融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63亿元(含本数,下同),融资成本不超过7%/年,融资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上述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变更为不超过2年。除上述期限变更外,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4、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六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发集团为储架式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担保及公司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作为申报主体,以承包商及供应商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开展储架式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下简称“供应链ABS”);以上述供应链ABS相同的基础资产,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供应链ABN”)。上述供应链ABS及供应链ABN的注册总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有效期两年,单期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华发集团及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付款义务,同时就华发集团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