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民丰特纸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曹继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学如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葛春林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5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二)利润表项目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6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控股股东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计122,500,000股,其中84,30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24.00%,占其持股数量比例68.82%。(详见公司临2020-021公告) 2020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民丰集团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2733号)。判决如下: 1.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应收账款380,238,403.22元; 2.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80,238,403.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61,601.32元; 4.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判决书之后,已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见公司临2020-033公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冻结事项的司法程序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7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1.8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