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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04-29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司简称:红塔证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负责人李素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翟栩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董事变动 2021年1月25日,公司收到董事长李剑波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因工作调整原因,李剑波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职务,同时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和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2021年2月1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石山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李石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董事长任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2.重要行政许可情况 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3号),同意公司向原股东配售1,090,021,619股新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3.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政策变更 2018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2)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单笔发生金额标准由5,000元(含)分别提高至10,000元(含)和20,000元(含),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 2020年12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议案》,同意上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4.营业部搬迁事项 2021年3月,公司元谋源兴路证券营业部实施了同城搬迁,自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元马信用社办公综合大楼二楼)搬迁至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凤凰大道东段南侧(源兴路建科.凤凰郡商业街S8号楼S401号商铺)。目前营业部经营情况正常。 5.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如下: (1)公司与陈伟雄、陈娜娜债权债务纠纷案 因陈伟雄、陈娜娜(以下简称“二被告”)未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履行购回义务并足额偿还融资本金与利息,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公司偿还尚欠的融资本金人民币84,128,255.47元;判决二被告支付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2月7日已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2,661,650.04元,并按前述融资本金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8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21年2月7日,本案诉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6,789,905.51元;公司同时申请对二被告进行了财产保全。 (2)云中41号案 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1年3月31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情况如下: 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094号],中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报告期内,红证利德诉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云中3号案、红证方旭诉孙玉静合同纠纷案、展恒1号案、小牛1号案皆无进展,前序事项已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