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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稽山: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04-28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司简称:会稽山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虞伟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红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红兵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关于华舍厂区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办事处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议案》,并经2019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柯桥区小城镇公司对公司座落于鉴湖路的华舍街道阮三、亭东村地块内的华舍厂区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和搬迁补偿,拆迁补偿款总额为532,437,072.00元。公司已于2019年7月5日收到了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办事处支付给公司的第一笔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12,974,828.80元,于2020年8月27日收到了华舍街道支付给公司第二笔房屋拆迁补偿款185,352,227.00元。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拆迁补偿款398,327,055.80元,拆迁补偿款余款尚有134,110,016.20元,待华舍街道将剩余面积的征迁土地出让成交后支付给公司。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7月6日、2020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办事处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公告》(编号:2019-40)、《关于公司收到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进展公告》(编号:2019-51)和《关于公司收到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6)。 2、关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及进展情况说明 2021年4月1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会稽山”)2020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天健函〔2021〕657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稽山2020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2所述,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会稽山公司164,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97%,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已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进入重整程序,截至审计报告日重整程序尚未完成,未来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会稽山公司已就本说明一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了恰当列报。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不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同时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但是考虑到上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专项说明 (一)公司董事会已知悉该强调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精功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64,000,000股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司法冻结。2019年9月17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精功集团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担任精功集团管理人,会稽山不在重整申请范围内。2020年3月12日,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因无法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的申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2019)浙0603破23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时止。2020年8月14日,柯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浙0603破23号之二),裁定对精功集团等九公司进行合并重整。若精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3日、2019年9月7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18日、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22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8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2019-044、2019-055、2019-064、2019-074、2019-075、2019-091、2019-093、2020-014、2020-035)。 (二)公司董事会对该强调事项进展情况的相关说明 1、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控股股东精功集团仍处于重整程序中,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所涉及事项均与公司无关联,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直接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已公允反映了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强调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内部控制水平,积极化解上述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可能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鉴于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正确评估该强调事项的后续进展对公司的影响,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