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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投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04-28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司代码:600053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康青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易凌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易凌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43.19万元,同比减少62.78%,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96.63万元,同比减少31.59%。 其中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711.79万元,同比减少72.64%,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86.46万元,同比减少20.87%。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下降主要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存量基金进入退出期导致管理费减少,同时项目退出数量、项目投资收益率降低导致管理报酬下降综合所致。 房地产业务实现营业收入931.40万元,同比增加10.40%,房地产业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9.83万元,同比减少11.32%,营业收入增加但净利润下降主要系报告期内确认收入增加的金额较结转成本增加的金额少所致。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与前员工尤紫雨劳动纠纷事项 昆吾九鼎前员工尤紫雨以昆吾九鼎、昆吾九鼎深圳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昆吾九鼎支付申请人业绩奖金4,240万元,2018年4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福劳人仲案[2018]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昆吾九鼎支付尤紫雨九鼎业绩奖金人民币400万元。昆吾九鼎根据仲裁决议计提预计负债400万元。昆吾九鼎及尤紫雨对仲裁结果均不认可,已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就尤紫雨在该案下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事项,裁定冻结昆吾九鼎基本账户中4,240万元。昆吾九鼎基本账户4,240万被冻结。经管辖权异议,两起诉讼均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合并审理。 本案件于2020年10月22日在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了(2020)京0105民初795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原告(被告)昆吾九鼎无需支付被告(原告)尤紫雨九鼎投资定向增发项目融资业绩奖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2)原告(被告)昆吾九鼎无需支付被告(原告)尤紫雨律师费人民币三千七百七十三元五角八分; (3)驳回被告(原告)尤紫雨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尤紫雨不服,于2021年1月1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还未开庭。 此外,2020年12月底,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为昆吾九鼎提供担保,予以置换昆吾九鼎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的资金4,240万元。经查询,2021年3月昆吾九鼎银行基本账户4,240万元解除冻结,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资产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次查封的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为公司闲置资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19-017。 2、昆吾九鼎与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钨控股”)合同纠纷事项 2015年5月15日,江钨控股与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德通和”)、昆吾九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约定,志德通和、昆吾九鼎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中航信托所持有的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钨集团”)的全部股权(工商登记为30%,实际持股17.91%);志德通和、昆吾九鼎受让股权后,依法推进改制重组工作。双方各自发挥各自优势,按照上市目标,加快钨等产业发展,实现各产业板块上市。自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之后,昆吾九鼎按照协议的约定,积极推进相关事宜,推动战略合作方案的实施,并按约定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履行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但是,在战略合作方案的推进过程中,昆吾九鼎发现江钨控股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进行合作,经过多次与江钨控股协商和沟通,均未果,在此情况下,昆吾九鼎暂停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此之前,2015年2月25日,江钨控股与志德通和另行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以江钨控股集团旗下的各产业板块混合所有制改制和上市发展为目标共同推进全面战略合作。江钨控股此次诉讼主要请求为:解除上述提到的《合作框架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 要求赔偿因志德通和和昆吾九鼎未履行《战略合作协议》而给其产生的经济损失、相关债务利息及资金占用费等,金额暂共计人民币206,321,166.67元。截至目前,案件未开庭审理。 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志德通和、昆吾九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6,321,1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公司查询到,因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裁定书》,昆吾九鼎所持有部分控股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冻结期限范围为: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日。 2021年2月4日昆吾九鼎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后昆吾九鼎于2021年3月9日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昆吾九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后,昆吾九鼎于3月15日对该民事裁定书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仍在上诉审理程序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21-016、临2021-017。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