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1-020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靳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肖聪聪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一)诉讼事项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特科技”)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0)沪02民初97号],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沪0114民初10092号]。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6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特科技”)于2020年7月7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2民初97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诉讼为上市公司并购而引起的纠纷,所用对价一部分系经证监会批准后增发的股份,本案涉及的争议标的部分为增发的股票。根据《上海市髙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以及交易规则调整范围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纠纷,包括上市公司并购纠纷、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增资纠纷。故本案依法应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处理。 以上诉讼已开庭审理,截止报告期末无审理结果,该诉讼的解决方式、解决时间和最终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就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关联交易收购事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江苏尔华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后续进展: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收购江苏尔华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公司与江苏尔华杰其余股东就本次收购完成后江苏尔华杰的具体业务布局、业务发展目标、后续资金投入等事项出现分歧,经各方友好协商,现公司拟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并与靳春梅、靳春燕、北京金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解除原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