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中原证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菅明军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常军胜先生、总会计师李昭欣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良勇先生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注:截至报告期末,河南投资集团持有公司A股822,983,847股,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大河纸业(香港)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H股4,673.3万股,通过港股通持有公司H股8,765.2万股,合计持有公司957,368,8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2%。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3.2.1公司债券发行事宜 2019年3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26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通过分期发行方式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公司债券。2019年3月26日,公司发行一期公司债券“19中原01”,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2021年3月3日,公司发行一期公司债券“21中原01”,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发行利率4.03%,期限为3年。公司通过公司债券承销商在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21中原01”上市公告,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的公告》。 3.2.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注1: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晨投资”)、谭颂斌及周娟股票质押业务违约,公司提起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一审判决后,被告瑞晨投资、谭颂斌、周娟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瑞晨投资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约人民币18,799.98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保险费,谭颂斌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被告瑞晨投资质押给公司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股票(证券代码:300221)24,529,900股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中原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河南省高院于2020年3月30日执行立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市中院”)按照相应程序对银禧科技股票24,529,900股进行拍卖,该股票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公告期间瑞晨投资提出执行异议,郑州市中院做出(2020)豫01执异1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瑞晨投资异议请求,瑞晨投资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复议。2021年1月12日河南省高院做出(2020)豫执复5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瑞晨投资复议申请,维持郑州市中院(2020)豫01执异1155号执行裁定。郑州市中院依法对银禧科技股票24,529,900股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股票于2021年3月2日以188,884,151.85元全部成交。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收到全部拍卖款188,884,151.85元。 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谭颂斌、周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谭颂斌持有的银禧科技2,478万股股票拍卖所得人民币158,380,000元参与分配。2020年12月23日,扣除相关费用后公司实际收到执行分配款人民币13,942,396.35元。2021年3月16日公司收到剩余执行分配款人民币754,490.15元。 注2: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违约,公司提起诉讼,郑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后,科迪集团和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收到河南省高院(2020)豫民终636号民事裁定书,因科迪集团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郑州市中院于2020年8月24日执行立案。2020年12月24日,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丘市中院”)做出(2020)豫14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魏均平对科迪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已完成债权申报。2021年1月21日,郑州市中院做出(2020)豫01执10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因商丘市中院受理了对科迪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科迪集团的执行。 注3: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置业”)金融委托理财合同违约,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蓝海”)提起诉讼,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收到郑州市中院(2019)豫0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中益置业向中州蓝海偿还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9,96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 及 律 师 费 用 等 诉 讼 请 求 , 中 州 蓝 海 对 坐 落 于 银 屏 路 东 、 冬 青 街 南 , 不 动 产 单 元 号 为410102103004GB00071W00000000的在建工程及分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共8名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益置业追偿。该案郑州市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执行立案。郑州市中院按照相应程序对被执行人徐增才、徐香红名下分别位于金水区鸿苑路69号东园区31号楼1-4层2号、30号楼1-4层4号的房产进行拍卖,该两处房产第一次拍卖流拍。郑州市中院于2021年1月5日对上述两处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其中位于金水区鸿苑路69号东园区31号楼1-4层2号的房产再次流拍。位于金水区鸿苑路69号东园区30号楼1-4层4号的房产以人民币5,527,354.5元拍卖成交,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分配执行款。 报告期内,公司与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皆无进展,前序事项已在2021年3月30日公开披露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