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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04-30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告编号:2020-026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海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建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马建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建华医院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59),并分别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16日、2020年3月26日陆续发布了关于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年7月1日,建华医院收到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初1142号、(2018)陕01民初1150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远程妇科、远程眼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建华医院败诉。2019年7月12日,建华医院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的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2019年半年度已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计提6,981.51万元预计负债。2020年3月25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陕民终897号、(2019)陕民终917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就相关案件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截至目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有关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远程肿瘤、远程心界的案件尚未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判决。 2、截至目前,补偿义务人康瀚投资尚未向公司支付股份补偿4,485,506股及该部分股份已获取的公司2017年度现金红利款449,657.62元;乐康投资尚未向公司支付股份补偿1,776,782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乐康投资股份补偿延期至合伙人纠纷案件判决之后再支付。康瀚投资尚未履行2018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康瀚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其是否能够履行业绩补偿存在不确定性。 3、2019年7月17日,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将建华医院认购的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5,000.00万元从结构性存款产品账户(36110181000553453)中强行扣划,用于偿还建华医院2019年7月16日到期的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贷款5,000.00万元本金和利息。 2019年8月16日,工商银行建华支行从公司开立在工商银行建华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户号:0902020119245095490)强行扣划募集资金2,496.90万元,用于偿还建华医院在工商银行建华支行的到期信用贷款2,500万元本息。 2019年8月28日,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分行从建华医院开立在建设银行齐齐哈尔新容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户号:23050162470000000014)强行扣划募集资金45,049,481.25元,用于偿还建华医院在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分行的信用贷款4,500万元本息。 4、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相关事项的公告》(2019-119),因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拒绝执行公司对其董事会改组及变更法人的股东决定,以及其拒绝配合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审工作等事项,公司对建华医院失去控制。自2019年11月13日至今,公司继续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并与建华医院原管理层进行协调,请求当地政府支持并协调公司对建华医院实施有效管控。目前公司已完成建华医院董事会改组及法人变更的工商登记工作,对建华医院的管控也在逐步恢复中。 5、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原董事长梁喜才因涉嫌职务侵占等罪被相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尚在公安机关侦办当中。 6、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寄交的《民事起诉状》。康瀚投资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修改已披露的相关公告、道歉并赔偿900万元。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寄交的《民事判决书》((2019)黑0203民初2161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康瀚投资的诉讼请求。 7、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寄交的《民事起诉状》。阮光寅、章建灿等16人公司小股东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投票股东不符合规定为案由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截至目前,该项诉讼尚未判决。 8、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浙06民初42号),公司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一案已立案,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工行建华支行立即将截止至2019年7月15日公司存放于工行建华支行的资金人民币461,204,935.48元汇款转账至公司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山下湖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判令工行建华支行向公司支付活期利息326,686.82元;判令工行建华支行赔偿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4,569,772.16元。截至目前,该项诉讼尚未判决。 9、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寄交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建恒投资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为案由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第五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暂时限制康瀚投资、建恒投资股东权利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决议无效。截至目前,该项诉讼尚未判决。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适用√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20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20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净利润为负值 五、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