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伊力特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陈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继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魏光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上表中-5,758,226.00元主要为向武汉市慈善总会捐赠善款200万元,向新疆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36团捐赠200万元,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用于防控疫情捐赠150万元、捐赠2000个口罩、120个额温枪,向72团团场捐赠15万元面粉用于新冠疫情防控。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月25日开始各地零售、餐饮终端、酒店等进入停业状态,为响应国家抗疫号召所有社区居民实行居家隔离,新疆地区自1月27日下午开始全线封闭,直至3月11日陆续复工复产,正是在积极抗疫、主动严控、全面隔离的有效措施下,全国的疫情得到了快速有效的控制,抗疫期间新疆各族人民体现出高度的团结支持和温暖的人文关怀。作为白酒这一节庆氛围浓重的产品,一季度为白酒终端销售的旺季,春节消费一直要持续到大年十五,相比往年2020年春节受新冠疫情影响,白酒产品动销停滞,加之新疆物流停运较早,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70.4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降88.23%。从区域的销售情况来看,疆内销售收入同比减少85.30%,疆外销售收入同比减少14.02%,此数据与行业、与新疆区域显示情况基本趋同。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公司党委提高政治站位,一方面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严格落实“五字”工作措施、“3+2”工作任务和“控存量、减增量、防冒泡”9字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五统一”;累计捐款350万元现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成立70人的党员先锋突击队;对辖区设置10名小区区长,明确52名单元长、13名楼道长,协同72团社区开展宣传、引导、教育、管控工作,分片包干管理,层层压实责任,全力以赴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以实际行动支援前线安定后方;另一方面,积极对照兵团下发的《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研究部署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细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对用餐管理、员工上下班、住宿、重点场所消毒灭菌、体温测量、口罩佩戴、物资保障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确保有序复产,从而成为伊犁河谷第一家复工的企业。 复工以后,公司党委开始着手研判疫情对公司中长期的影响,积极走访经销商、走访终端、走访商户,主动采取积极有效的帮扶措施,通过采取二维码促销活动、利用抖音宣传、加大对经销商的授信赊欠额度、加大广汇男篮在赛事停摆期间的宣传等措施,促进公司产品的终端销售力度。4月当月销售出现反弹迹象,实现营业收入2.1亿元,同比增长102.7%,2020年1-4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3亿元,计划1-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7.8亿元,收入的降幅将进一步收窄。 同时,由于报告期营业收入骤降,导致报表各项指标如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预收款项期末余额、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期初发生了较大变化。 报告期,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长110.54%,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为经销商浙江久加久食品饮料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3,000.00万借款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2019年实际回购公司股份6,662,700股,2020年1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了回购的股份6,662,700股。 公司可转债进展情况:2019年3月15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87,600.00万元,2019年9月23日进入转股期。报告期末累计有72,000元伊力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4,143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009%。 以上两项事宜,使公司的总股本自年初的441,003,228.00股变为期末的434,341,443.00股。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做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一、伊力特集团所投资控股的公司不存在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二、伊力特集团所投资控股的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相类似以及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形的公司采取资产出售、资产注入、剥离等措施,以避免与公众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三、伊力特集团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通过向公众公司借款或由公众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原因侵占公众公司的资金;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与公众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优于其他第三方的权利。”上述承诺,伊力特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伊力特集团始终严格按上述承诺履行义务,不存在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形。 (2)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①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②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③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为维护公众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特作出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所投资控股的公司不存在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2、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对本公司所投资控股的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相类似以及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形的公司采取资产出售、资产注入、剥离等措施,以避免与公众公司产生同业竞争。3、除本公司现已投资控股的企业外,将不以任何形式增加与公众公司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公众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公众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4、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众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 公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解决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伊力特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1、伊力特集团以及下属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本次收购完成后,伊力特集团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伊力特集团及其他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商业准则进行。3、伊力特集团承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与其他相关的承诺: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师国资委与解决同业竞争有关的承诺:2017年,酿酒总厂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划转至伊力特集团时,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出具了相关承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作为伊力特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促进伊力特持续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国资委承诺:(1)四师国资委系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授权代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职责范围为监督、管理兵团第四师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并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与伊力特的经营业务有本质区别,四师国资委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伊力特相同、相似的业务情形,与伊力特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2)本次收购后,四师国资委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四师国资委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伊力特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伊力特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3)本次收购后,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四师国资委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从事的业务与伊力特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时,四师国资委将促使其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将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转让给伊力特经营;(4)本次收购后,四师国资委及其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有商业机会可参与、经营或从事可能与伊力特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四师国资委应于知悉该商业机会后立即通知伊力特,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提供给伊力特;(5)四师国资委违反上述承诺,应赔偿伊力特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将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伊力特所有。 四师国投 (1)与解决同业竞争有关的承诺:承诺保证不利用伊力特股份股东的地位损害伊力特股份的利益,在其作为伊力特股份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期间,保证其自身及其投资的除伊力特股份外其他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伊力特股份在同一市场上不进行相同经营业务的投入,不从事与伊力特股份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对伊力特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业务竞争,保持伊力特股份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与解决关联交易有关的承诺:四师国投公司出具《关于规范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其自身及其投资的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 和规范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法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一律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并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履行合法手续,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新疆伊力特实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