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更新后)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ZTE CORPORATION 本公告在境内和香港同步刊登。本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在境内刊登。本公告乃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第13.10B条的披露义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而公布。 §1重要提示 1.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本公司”或“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6月12日及2018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及继续停牌的公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公告》、《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及复牌的公告》和《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公告》,本公司重新编制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并披露。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3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4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季度报告。 1.5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本季度报告所载的财务资料乃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1.6本公司董事长李自学先生、财务总监李莹女士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许建锐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1.7《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发布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1.1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说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补助 依据2017年6月12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按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列示,与日常活动有关并能够明确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其它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含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由于准则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准则进行调整,本公司对上年同期数据按照准则规定进行了重述调整,该调整影响上年同期利润表的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其他收益及营业外收入科目。 金融工具和收入 2017年,中国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按照上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 (1)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变更应收账款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计提规则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计量方法,具体如下: ①应收账款减值计提规则:公司将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方法从“已发生损失法”调整为“预期信用损失法”,以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为核心,结合预期回款情况,考量客户的关键财务指标后,细化资产组分类及调整资产组计提比例,进行减值计提。 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计量方法: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下,公司对于在活跃市场有报价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按成本计量。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包含原在活跃市场没有 报价、以成本计量可供出售权益工具);除在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初始投资时,可选择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外,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存量可供出售权益工具进行分类,截止2018年3月31日,公司所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均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变更了原有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会计政策(租赁收入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不受新收入准则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的主要影响为电信系统合同收入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电信系统合同作为建造合同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及成本,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采用新收入准则后,本集团将识别出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按已分配至相应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调整2018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报表项目金额。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2014年,香港会计师公会公布香港财务报告准则9号《Financial Instruments》、香港财务报告准则7号《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s》(以下简称“香港新金融工具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15号《Revenue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以下简称“香港新收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香港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变更了原有的金融资产会计政策,包括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计量政策;根据香港新收入准则,本公司变更了原有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会计政策,具体内容和影响同前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上述金融工具和收入会计政策变更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1.3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本集团2018年1-3月净利润及于2018年3月31日的股东权益完全一致。 注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通过深股通购买本公司A股股份的总和。 公司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是否 本公司无优先股 §3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千元人民币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3.2.2其他 3.2.2.1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相关事宜 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本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竞得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编号T208-0049土地使用权。经过竞争性谈判,本公司选定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为本公司提供T208-0049宗地的开发建设、销售、运营等服务,并分别于2017年12月25日及2018年1月25日与万科签署《意向书》及《关于<意向书>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意向书>的公告》、《关于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意向书>的进展公告》。 2018年2月9日,本公司与万科签订《委托开发建设、销售、运营框架协议》等交易文件,据此,万科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服务:(1)开发建设T208-0049宗地的189,890平方米物业;(2)提供可销售的35,000平方米商业物业和20,000平方米酒店物业的销售服务;及(3)提供44,200平方米办公物业和6,100平方米文化设施用房的运营服务。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就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建设、销售、运营框架协议>等交易文件的公告》及于2018年3月28日发布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2.2.2本公司转让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软创”)43.66%股份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考虑,本公司、南京溪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溪软”)以及中兴软创于2018年2月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和新股认购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和新股认购协议》,本公司以12.233亿元人民币向南京溪软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中兴软创43.66%股份,同时,南京溪软对中兴软创增资1亿元人民币。上述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持有中兴软创35.19%股份,中兴软创不再纳入本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 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转让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相关事宜的公告》。 3.2.2.3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 公 司 拟 向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不 超 过10名 特 定 投 资 者 发 行 不 超 过686,836,019股A股。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0亿元人民币(含130亿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面向5G网络演进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于2018年3月28日发布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2月1日,本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的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30元人民币/股。 本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3.2.2.4本公司2015年第二期中期票据兑付完成 为进一步促进本公司业务发展,优化债务结构,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拟注册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含90亿元人民币)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接受本公司90亿元人民币中期票据的注册。 本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完成发行2015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为6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5+N年(公司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到期);于2015年2月6日完成发行2015年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3+N年(公司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到期);于2015年11月20日完成发行2015年第三期中 期票据,发行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3+N年(公司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到期)。 2018年2月6日,本公司完成了2015年第二期中期票据本息的兑付工作,合计1,585,350,000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请见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