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毕马威]:商业银行内审观察(2026年度第一季度) - 发现报告

商业银行内审观察(2026年度第一季度)

金融 2026-05-13 毕马威 杨静🍦
报告封面

刊物简介 毕马威“内审观察”系列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服务专题报告。我们持续跟踪国内外内部审计理论发展、银行业重要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监管检查与处罚动态、市场变化及舆情信息等,并运用毕马威专家团队丰富的行业经验及专业解读,及时与您分享内部审计相关的风险洞察与应对建议。 目录 1监管规则追踪 2026年一季度监管新规变化、《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等重点新规解读、内部审计关注事项及建议等 04 2监管处罚洞察 2026年一季度监管处罚整体分析、监管处罚重点及趋势洞察,内部审计关注建议及参考程序等 3敏捷审计专题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报告《协同而不妥协》《内部审计与人工智能驱动的欺诈》《赋能下一代内部审计人才》主要内容及审计启示 1.监管规则追踪 监管新规变化 2026年一季度,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等共发布重要新规及征求意见稿54项。从涉及领域与重点规范事项来看,主要涵盖金融监管、信贷业务、同业业务、代理销售、托管业务、资本市场业务、运营管理、反洗钱等多个业务及管理领域,旨在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监管重点来看,一方面,在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重点针对保险、基金、信托等产品强化了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等要求,内部审计需关注代理销售、托管业务合规性与存量业务整改情况;另一方面,在信贷业务领域,综合强化了贷款贴息、催收、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等内容,内部审计需在信贷业务检查中予以关注。 内审关注要点 我们总结了重要的新规涉及领域、法规核心要点及关注事项,建议内部审计重点关注。 相关刊物 2026年5月,毕马威《金融新规热读》已全面改版为《金融监管合规参要》,综合收录国际国内金融业重要法规及政策变化、同业合规管理动态、典型合规案例分析、合规风险热图等,协助金融机构有效应对监管变化,持续优化合规管理效率和效果。 重点新规精读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新规背景及影响 为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2026年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1条,是在现有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内,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等,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清晰披露个人贷款息费成本。 《规定》旨在推动解决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问题,将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内部审计需在《办法》生效前关注新规落实机制,并在未来审计中关注以下问题。 对商业银行影响较大的条款及审计关注建议 综合融资成本计算口径与年化准确性 《办法》明确了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 内审关注建议: •综合融资成本计算口径是否完整,是否覆盖利息、服务费、增信费等,以及可能的逾期罚息、违约成本等;计算逻辑是否准确,年化水平计算方式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要求的内部收益率法,对各项息费逐项折算为年化水平后加总。系统设置是否与业务规则相符。 •对于分期产品、随借随还产品等,年化计算逻辑是否已准确适配。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展示 《办法》要求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展示(续) 内审关注建议: •是否实质遵循了“明示之外无收费”的要求,是否存在以“财务顾问费”“融资安排费”等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是否将合作机构的平台服务费、增信服务费等全部纳入明示表。•是否设计了相应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合规机构行为约束,以防合作机构额外收取费用。•是否将罚息、违约罚款等或有成本明确纳入综合融资成本明细表中。 业务流程合规性要求 新规要求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 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 内审关注建议: •是否已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对于现场业务,是否在流程中要求贷款合同签署或办理分期前,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对于线上业务,是否设置弹窗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是否设置了必要的强制阅读时间,是否要求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是否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对于发生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导致融资成本变动的,是否设置了主动、及时通知借款人的机制。 合作机构管理 新规要求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内审关注建议: •是否在合作机构协议模版或合同拟定管理流程中,要求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是否建立合作机构日常管理机制,并明确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措施。 《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 新规背景及影响 2026年1月3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规范会员单位和外部催收机构对信用卡及个人消费信贷催收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从主要内容来看,《指引》共七章五十四条,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发展的角度,通过催收行为定义、催收行为规范、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内控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五个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则。 《指引》旨在配合近期监管机构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要求,在行业自律方面对个人消费类贷款常见乱象进行规范,特别强化了催收行为以及外部催收机构管理,重点治理高频电话短信催收、深夜骚扰、爆通讯录、外包催收层层转包、债权层层转让至暴力催收机构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消费金融催收工作定立统一的合规标尺。 对商业银行影响较大的条款及审计关注建议 催收行为规范性 【严格催收时间】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进行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及其他催收。 【合理频率】债务人电话未接通的,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尝试拨打次数当天不宜超过6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 【规范联系第三人】严禁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催收人员在债务人本人失联的情形下可联系第三人:债务人本人手机号码无效(如空号、错号),可直接联系第三人;连续三次拨打债务人本人预留手机无法联系上本人的情形下,次日可联系第三人;连续三日拨打债务人本人预留手机无法联系上本人的,可直接联系第三人;如后续联系上债务人本人,时间重新开始计算。催收人员在联系无关第三人时不得透露债务人的金融信息,无关第三人未表达代偿意愿的,其只能作为获取债务人联系信息的渠道或请其代为转告,上述情况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无关第三人主动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如还款卡号、欠款金额等)。当无关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则催收人员应限制后续联系行为。 【规范催收记录】会员单位和外部催收机构应记录催收全过程,确保相关录音、录像及其他催收记录真实、客观、完整反映催收过程,录音录像资料保存年限应参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会员单位采取司法催收的,在相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形成的录音、录像及其他催收记录按照其管理要求执行。 【电话催收规范】催收人员应核实接听人身份,当确认为债务人本人时可实施催收。催收过程应全程录音。会员单位应要求外部催收机构使用的设备符合与其签署的协议规范。 【信函催收规范】发函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及私密信息,信函封面不应展示债务人欠款信息。设立固定化催收信函模板并留存备查,催收信函模板应由会员单位事先审定,未经会员单位审查同意,外部催收机构不可变更信函模板内容。纸质信函需严格密封、不得随意张贴,并应加盖相关印章(含电子印章)。 催收行为规范性(续) 【外访催收规范】外访催收应安排不少于两名催收人员。催收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或受托催收身份证明。催收人员应遵守基本礼仪。催收行为应全程录音(或录像)。外访催收人员应着装得体,不得穿着特殊服饰或有不当言行。 【催收人员告知规范】会员单位应要求外部催收机构明确告知其所代表的委托方(金融机构)或其负责催收的金融产品名称信息。催收人员联系债务人时应表明所代表的金融机构、催收机构(如有),向债务人如实告知催收事由、逾期欠款金额。催收人员应使用符合会员单位催收作业规范的话术,客观规范陈述事实。 【权属关系转移告知规范】对于不良贷款转让等情形,会员单位应当按照合约约定或法律规定允许的方式及时告知债务人债权关系转移情况。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可采取公告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会员单位与相关合作方签订权属关系转移协议时,可要求其遵守本催收工作规范要求。 【禁止行为】催收人员在实施催收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追查债务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开展催收行为。外部催收机构以会员单位身份开展催收。(二)通过散布他人隐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采用恐吓、辱骂、欺诈、威胁、暴力、涉黑等不当手段开展催收。(三)采取误导性表述虚构或夸大事实。以列入虚构的黑名单、虚构的不良信用数据库为由开展催收。以虚假承诺、夸大债务数额、性质、法律后果为由开展催收。(四)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五)在公众场所张贴催收公告、律师函等文书。(六)外部催收机构在未经会员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私人手机电话联系债务人等,使用私人手机或社交软件发送催收语音、文字类信息等。(七)未经同意,进入住宅等私人场所或债务人所在的相关办公区域实施催收。(八)采取其他违法违规的手段实施催收。 内审关注建议: •对于催收时间及催收频次,是否在系统或操作流程中设立相关控制,对22:00—6:00期间,或每日6次的频次上限催收电话进行拦截。•“联系第三人”为以往催收投诉重灾区,是否对照新规规范了联系第三人的情形、催收时点、催收话术等。例如联系第三人是否以债务人本人失联为前提;系统或操作流程中是否设置失联判断标准的确认节点;是否要求不得透露债务人金融信息;对于明确要求不得联系的第三人,是否进行标注等。•对于电话、信函、外访等催收方式,新规要求是否纳入操作规程;是否要求保留完整的录音、录像并保存相关年限。是否要求联系催收告知及权属关系转移告知。是否设立协会禁止行为。•以上要求是否纳入催收合作结构的合同条款中。是否要求催收机构在催收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