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陈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项晓璐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金红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是√否 单位:股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二)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资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召开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资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湖北交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交投中金睿致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交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司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湖北楚道睿科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规模为人民币2.5亿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占比为20%。 2023年8月3日,湖北楚道睿科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9月11日,湖北楚道睿科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以上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三)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新增承诺事项,相关承诺主体未发生违反承诺行为。 (四)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 单位:元 (五)被调查处罚的事项 2026年1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经查明,微创光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设备销售业务。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控制权、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仍按总额法确认收入,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52.62万元、10,152.84万元、10,152.84万元,占当期营收比例分别为38.17%、69.16%、63.02%。公司已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并对相关数据予以更正。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军、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昀,知悉业务实质,未对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履行审慎管控义务,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作出保证但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微创光电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陈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王昀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2026年1月30日,公司收到了北交所发送的《关于给予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026〕2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认定,公司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设备销售业务时,不具备商品控制权,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导致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52.62万元、10,152.84万元、10,152.84万元,占当期营收比例分别为38.17%、69.16%、63.02%。公司已于2024年4月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并对相关数据予以更正。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年发布)第1.5条、第5.1.1条、第5.1.4条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第1.5条、第5.1.1条、第5.1.4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军、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昀,知悉业务实质但未勤勉尽责,未对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履行有效管控职责,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分别违反《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第4.2.10条、第4.2.13条、第5.1.2条及《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4.2.12条、第5.1.2条的规定。鉴于北交所此前已就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4〕8号),本次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依据《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1.5条、第11.6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十二条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北交所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陈军、王昀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述相关事项未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规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并将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健全内控体系,规范财务核算,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严格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