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本公司通过发行普通股(A股)的方式购买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对本年期初数、上年同期数进行了重述调整。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3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39,432,865元,确认本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债务纠纷,千和置业于2021年9月被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千和置业破产管理人核定公司优先债权39,432,865元,普通债权15,817,692.64元,暂未确认债权20,492,623.35元。 2.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五医院破产,公司申报债权89,687,437元。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收款54,468,885.59元。 3.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6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阿鲁亚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1,800万元,建工集团对上述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普陀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阿鲁亚公司破产清算后,公司申报相应债权。浙商资产管理公司对建工集团债权金额有异议提起诉讼,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判决认定阿鲁亚公司尚欠建工集团工程款(进度款)63,270,640.91元,且以上述金额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6月,舟山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确认阿鲁亚公司尚欠建工集团工程款(进度款)62,171,140.91元,并就上述金额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后,2024年12月浙商资产管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4.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市政集团于2021年9月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判决安顺交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140,122,596.46元、违约金10,595,879.67元及逾期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就案件执行事宜进行磋商,安顺交建投资提出了还款方案,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但安顺交建投资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市政集团已经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收款310万元。 5.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判决余姚盛建支付工程款110,741,369.72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23年11月,余姚市人民法院发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裁定债权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2023)浙0281执2862号案件中受偿9,269,912.91元。 6.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判决御城置业支付工程款70,515,386.36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集团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御城置业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71,004,982.8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在工程价款70,978,410.2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判决奉化盛建支付工程款54,756,170.76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集团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奉化盛建置业支付工程款54,756,170.76元及利息并退还质保金7,975,322.7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判决奉化盛建置业支付工程款57,261,847.40元及相应利息,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9.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2024年6月 判 决 穗 华 置 业 支 付 工 程 进 度款132,113,647.3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对上述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上海盛建置业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10.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郑州杭嘉新能源有限公司仲裁案。建工建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郑州杭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99,662,304.72元,并请求支付因杭嘉新能源逾期支付造成的建工建乐利息损失及本次律师费。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受理。 11.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山东郓城锐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建工建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山东郓城锐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2,050,894.8元,并请求支付因锐鸣能源科技逾期支付造成的建工建乐利息损失及本次律师费。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受理。 12.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判决宁波恒跃房地产支付工程款80,815,980.6元及相关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3.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永姚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易锦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余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判决永姚置业支付建工集团工程款54,478,214.14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收款295,851.44元。 14.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息县碧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息县碧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408,354.99元及相应利息,广州仲裁委员会2023年11月受理后,裁决息县碧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728,037.57元及相应利息,并裁决建工集团对案涉工程尚未出售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5.公司与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纠纷。公司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太仓康来特管理人赔偿35,000,000元。太仓市人民法院2024年3月受理后,于2025年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本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 16.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 奉 化 区 人 民 法 院2025年3月 判 决 奉 化 盛 建 置 业 支 付 剩 余 工 程款59,540,402.56元及相应利息,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 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7.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市政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昆明市城建投资退还因2022年2月签订的《合作协议》诚意金及相应利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4年7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昆明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市政集团本金1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18.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平阳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锦财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锦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南锦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平阳锦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342,551.93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平阳县人民法院2024年6月受理。平阳锦城公司已被裁定破产,建工集团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9.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判决御都置业支付工程款241,351,398.76元及相应利息,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7月判决御都置业支付工程款158,206,012.85元及相应利息,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1.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祥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宁波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1,905,151.68元及工程款利息,请求判令祥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求判令确认建工集团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已受理。 22.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慈溪市卓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卓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 建 工 建 乐 向 慈 溪 市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卓 樾 房 地 产 支 付 工 程款33,101,341.10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对案涉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并请求卓业置业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慈溪市人民法院2025年4月已受理。 23.公司子公司温州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