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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公司数字资产的入表实务、融资路径及核心风险

2026-03-31 大公信用 H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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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4日 公用二部|郭红岑、史瑞瑞|010-67413300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迭代,数字化浪潮席卷而来,海量数据不断产生并快速积聚,数据资产作为数据要素的资产化形态,不仅重塑了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竞争格局,同时对企业的融资能力产生了深远影响,建议企业以前瞻性的战略眼光,将数据资产置于核心的战略地位,充分挖掘数据资产较传统资产相比存在的主要优势与内在潜力,激发其潜在价值。产投公司为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而来,核心是从“代建融资”转为“产业投资+资产运营”,在此转变下数据资产逐渐成为产投公司未来持续发展、拓宽融资路径的关键突破口。本文将通过介绍数据资产基本情况和梳理数据资产“入表”政策,接着从会计记账入手分析数据资产的融资路径选择,最后,挖掘产投公司数据资产融资核心风险,为产投企业实现数据资产从“账面价值”到“资本动能”的转变提供思路借鉴。 一、数据资产介绍 (一)数据资产的定义 数据资产是指企业(或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够持续为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其核心特征可概括为四点:一是权属清晰,企业对数据资产拥有合法控制权(如通过授权运营、自主采集等方式获得);二是价值可量化,能够通过直接交易、授权使用、辅助经营等方式产生经济利益;三是形态无形,无实物载体但可通过技术手段存储和传输;四是合规可控,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必要的脱敏、加密等处理。相较于土地、设备、固定资产等传统资产,数据资产的上述独特属性为产投公司融资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二)产投公司数据资产的核心类型 产投公司作为地方产业投资与运营主体,其数据资产主要源于公共服务授权、产业投资场景积累及运营管理沉淀,结合业务属性可分为三大类:一是由政府授权产投公司运营管理的公共服务类数据资产,也是产投公司最核心的优质数据资产,具有垄断性、高频性、稳定性特征。二是产投公司在产业投资、股权管理过程中积累的围绕被投企业、产业链的相关数据,具有专业化、场景化特征。三是产投公司在自身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支撑企业高效运转的数据。 二、数据资产“入表”政策依据 数据资产“入表”是其成为合规融资工具的前提与基础,本质是通过会计确认与计量,将原本游离于资产负债表外的数据资源,转化为企业可量化、可披露的合法资产。随着国家层面“顶层设计-会计规范-配套支撑”三级政策体系的构建,地方同步推进试点落地,形成“国家定方向、部委立规则、地方做实操”的协同推进格局,为数据资产“入表”及后续融资提供了全链条政策保障。 (一)国家顶层设计:确立数据资产化战略导向 国家层面以纲领性文件明确数据要素的资产属性,为“入表”奠定战略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核心纲领,首次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框架,从国家战略层面确认数据的资产价值,明确数据资产化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关键路径,为后续会计核算、产权界定、市场流通提供顶层制度遵循。2023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规则”,明确要求推动数据资产化进程,支持数据资产入 表核算与市场化定价,为产投公司等市场主体利用数据资产融资提供政策导向。 (二)核心会计规范:明确“入表”实操标准与流程 财政部牵头制定专项会计制度,细化数据资产确认、计量、披露的全流程要求,解决“怎么入表”的核心操作问题。《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作为数据资产“入表”的直接核心依据,于2023年印发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数据资产会计处理的核心规则,要求企业数据资源需同时满足“合法拥有或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三大条件方可纳入资产核算,按业务模式差异化分类核算——日常活动中持有并最终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为日常经营使用且权属保留的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处于开发阶段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数据资源计入“开发支出”,同时明确初始计量按实际成本入账,后续计量遵循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层面需在资产负债表对应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子项目,在附注中详细披露数据资源的类别、账面价值、摊销方法、减值情况、相关风险及应用场景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透明度。《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为数据资产的分类核算提供底层依据,明确存货“持有以备出售”、无形资产“无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的核心判定标准,确保数据资产会计处理与现行会计准则体系的衔接一致性。 (三)配套政策支撑:完善产权保护与合规保障 产权界定与合规治理是数据资产“入表”的前提,相关法律法规从权利保护、操作合规等维度提供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明确数据资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规范数据处理全流程的安全要求,为数据资产权属界定提供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要求数据资产加工过程中完成脱敏、匿名化等合规处理,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为数据资产流通与“入表”减轻合规阻力。《关于做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将“数据资产质押”纳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范围,数据资产质押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为“入表”后的数据资产提供融资担保登记渠道,可增强金融机构接受数据资产作为担保品的信心。 (四)地方试点实践:推动政策落地与模式创新 地方政府结合区域资源禀赋,通过出台试点方案、搭建交易平台、培育标杆案例等方式,将国家政策转化为可实操的落地路径,形成“地方试点-经验推广”的良性循环。 广东省2021年7月出台《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提出建立数据资产会计核算试点机制,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发数据资 产核算与估值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数据资产质押贷款、数据资产ABS等融资产品,推动产投平台、国有企业率先开展数据资产“入表”融资实践。 福建省2022年1月印发《福建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方案》,建立省级大数据交易所,构建数据资产登记、评估、交易、质押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试点,闽清公交“入表-交易-质押”全闭环案例即为该政策落地的典型成果,为县域产投平台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提供可复制经验。 北京市2023年12月发布《北京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推出数据资产登记确权、价值评估、交易流通一体化服务,建立适配数据资产特征的估值模型与交易规则,为数据资产“入表”后的市场化流通与融资提供基础设施支撑。 三、从记账科目看数据资产融资路径 (一)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产融资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当数据资产被企业持有并计划最终用于出售时应确认为“存货”,数据资产确认为存货不仅反映了数据资产的商品属性,也为企业通过短期融资手段获取流动资金提供了新的途径。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产,因其与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相比流动性和变现性更强,更容易在市场上流通和转让,在融资策略上更倾向于短期融资,具体方式一般为融资回购,也即与金融机构签订回购协议,将数据资产出售给金融机构并获得资金,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公司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这些数据资产,以缓解企业短期流动性压力。此外,公司可以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获得融资,通过在交易平台上展示数据资产,吸引投资者进行交易或融资,这种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直接、高效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促进了数据资产的市场化流通。 (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产融资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当数据资产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且权属保留在公司手中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此类数据资产能够通过持续授权、服务收费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产可以用来长期融资,主要通过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与数据资产证券化(ABS)两个核心路径实现融资,其操作主要依赖于确权、评估、金融工具创新与政策协同的闭环体系。 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主要操作路径是企业向地方数据交易所或登记平台申请数据知识产权证书,作为权属法定凭证,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将依法确权和已做评估的数据资产作为担保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实现“数据权”向“现金流”转化,金融机构依据评估报告与登记证 书发放贷款,贷款额度通常为评估价值的30%-70%。 数据资产证券化(ABS)主要操作路径是以交通、港口、停车等场景的运营数据作为质押担保,形成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底层资产或采用“数据资产质押+供应链应收账款”双层结构将数据资产作为增信工具提升信用评级,从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标注“数据资产”标签,实现规模化、标准化融资,达到数据从“资源”到“资本”的转化,2025年全国首单数据资产ABS落地,也标志着该模式进入实操阶段。 四、产投公司数据资产融资核心风险 产投公司开展数据资产融资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资产估值与流动性风险、技术安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信用依赖及监管不确定性风险,各个风险具体表现以及影响如下: 第一,数据资产缺乏统一估值标准,其交易市场与实物资产相比活跃度较差,难以实现公允定价与快速变现,故实践中融资方用数据资产进行质押融资时,金融机构普遍要求叠加主体增信,故依赖数据资产融资可能会面临资产估值与流动性风险。第二,数据资产的存储与交易依赖区块链、智能合约、API接口等技术系统,会面临黑客攻击、私钥泄露、智能合约漏洞、平台宕机等风险,此外,如果操作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也有较大可能引发操作风险导致数据丢失,为公司带来损失。第三,数据资产无实物形态,通常在网络上存储,相应的,公司取得相关数据的来源合法性可能存疑,如通过爬虫抓取、第三方购买等,可能有权属不清问题,导致是否可质押、是否涉及个人信息等无法准确判断,知识产权边界较为模糊。第四,当前产投公司融资实质仍以企业主体信用为核心,数据资产仅作为“增信附属物”,此外,目前各地虽陆续出台了鼓励政策和监管政策,但各地政策尚未统一,地方试点差异大,政策突变风险较高。 五、展望 数据资产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已从技术概念加速向金融资产转化。数字资产的“入表”突破,可显著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与企业估值。融资路径上,以“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和“数据资产证券化”为主要模式,依托“确权—评估—质押—登记”闭环机制,可打通数据价值向资本转化的通道。北京、广东等地依托数据交易所构建标准化交易与登记体系,推动形成可复制的“数据要素金融化”实践范式。然而,融资落地仍面临估值标准缺失、权属确权不全、技术安全风险与监管碎片化等深层挑战,展望未来,随着政策、技术、金融与治理协同发力,产投公司有望实现数据资产从“账面价值”到“资本动能”的转变。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资信,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