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2公 司 資 料3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8其 他 資 料12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13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14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15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16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公司資料 公 司 網 站www.aplusgp.com 董 事 會 提名委員會 執行董事林劍雲先生(主席)方永光先生(行政總裁)獨立非執行董事施得安女士郭榮豐先生余銘維先生(於2025年8月29日獲委任)梁兆康先生(於2025年8月29日退任) 林劍雲先生(主席)施得安女士郭榮豐先生余銘維先生(於2025年8月29日獲委任)梁兆康先生(於2025年8月29日退任) 股 份 代 號 1841 主 要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Conyers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 核 數 師 信永中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香港銅鑼灣告士打道311號皇室大廈安達人壽大樓17樓 授 權 代 表 林劍雲先生方永光先生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公 司 秘 書溫駿偉先生(CPA) 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 法 律 顧 問 何韋律師行香港中環遮打道18號歷山大廈27樓 董 事 委 員 會 審核委員會施得安女士(主席)郭榮豐先生余銘維先生(於2025年8月29日獲委任)梁兆康先生(於2025年8月29日退任) 主 要 往 來 銀 行 註 冊 辦 事 處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 薪酬委員會 余銘維先生(主席)(於2025年8月29日獲委任)施得安女士林劍雲先生郭榮豐先生梁兆康先生(於2025年8月29日退任) 總 辦 事 處 及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香港上環文咸東街35-45B號2樓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本人謹代表優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向本公司股東提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業 務 回 顧 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之收益較二零二四年同期減少約3.2%。該減少乃主要由於(i)公司公佈及股東通函分部產生之收益由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21,400,000港元減少約4,200,000港元至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17,200,000港元;及(ii)業績公佈及財務報告分部產生之收益由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33,000,000港元減少約600,000港元至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32,400,000港元。有關減少由基金文件分部產生之收益由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700,000港元增加約1,700,000港元至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2,100,000港元以及由發債通函及首次公開發售招股章程分部產生之收益由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5,800,000港元增加約1,000,000港元至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6,800,000港元所部分抵銷。 前 景 隨著香港聯合交易所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實施進一步無紙化上市改革,財經印刷行業正面臨重大挑戰。是次改革規定上市發行人須主要以電子方式與股東通訊,並取消就首次公開發售發出紙本申請表格的選項。儘管此轉變有助推動香港資本市場之可持續實踐,但可能會令印刷文件的需求減少,潛在影響本集團及財經印刷行業整體的盈利能力。 就此,我們將專注於加強品牌建設、人脈網絡及服務交付等核心競爭力,維持我們的競爭優勢。鑑於近月發展,預測香港資本市場的整體流動性將有所改善。 面對當前挑戰,本集團已於硬件及服務方面做好充分準備,以把握市場上的新機遇。 股 息 董事會並不建議就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派付任何股息(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無)。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財 務 回 顧 收益 本集團之收益由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62,900,000港元減少至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60,900,000港元,減少約3.2%。按分部計算,公司公佈及股東通函分部、業績公佈及財務報告分部產生之收益分別減少約4,200,000港元及600,000港元,被基金文件分部及發債通函及首次公開發售招股章程分部產生之收益分別增加約1,700,000港元及1,000,000港元部分抵銷。 服務成本 本集團之服務成本主要包括印刷成本、員工成本及翻譯成本,分別佔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總服務成本約16.3%、37.5%及30.1%。本集團之服務成本由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32,800,000港元減少至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30,600,000港元,減少約7.1%。 毛利 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毛利分別約為30,100,000港元及30,300,000港元,保持相對穩定。 其他收入 本集團之其他收入由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3,000,000港元減少至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900,000港元。該減少主要歸因於其他及利息收入減少。 銷售及分銷開支 本集團之銷售及分銷開支保持相對穩定,由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8,100,000港元增加約600,000港元至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8,700,000港元。 行政開支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行政開支分別約為12,600,000港元及12,800,000港元,保持相對穩定。 貿易應收款項減值虧損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貿易應收款項減值虧損分別為約600,000港元及約900,000港元。 融資成本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融資成本分別為約187,000港元及約35,000港元。 所得稅開支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所得稅開支分別為約1,400,000港元及約1,300,000港元。 期內溢利 本集團之除稅後溢利由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10,100,000港元減少約25.6%或約2,600,000港元至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約7,500,000港元。該減少乃主要由於其他收入減少約2,100,000港元。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之資產負債比率為3.9%(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1.5%)。 流 動 資 金、財 務 資 源 及 資 本 架 構 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之流動資產淨值分別約為94,300,000港元及100,200,000港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之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分別約為74,600,000港元及79,600,000港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並無任何借貸、銀行透支、銀行貸款及銀行融資。本集團擬以業務營運產生之現金以及可用現金及銀行結餘為其未來營運、資本開支及其他資本需要提供資金。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僱 員 及 薪 酬 政 策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為其業務聘請71名全職香港僱員(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74名)。報告期內之僱員成本(包括董事酬金)約為23,0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約22,700,000港元)。本集團深明留聘具才能之專業員工對營運及業務之重要性,並繼續參考本集團之表現、個別僱員表現及現行市場水平向僱員提供薪酬待遇。 資 本 承 擔 及 融 資 需 要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並無新實施計劃或融資計劃。 重 大 投 資 ╱ 重 大 收 購 及 出 售 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內並無作出任何重大投資或重大收購及出售。 本 集 團 之 資 產 抵 押 於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概無抵押其資產。 重 大 投 資 或 資 本 資 產 之 未 來 計 劃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並無重大投資或資本資產之具體計劃。 或 然 負 債 於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並無任何重大或然負債。 外 匯 風 險 由於本集團之業務活動僅於香港進行及主要以港元計值,故董事認為本集團之外匯風險並不重大。 結 算 日 後 事 項 於本報告之報告期結束後,本集團並無重大事項。 致 謝 本集團謹藉此機會對客戶、業務夥伴及股東對本集團之不斷支持及信賴致以摯誠謝意。本集團亦在此衷心感謝全體員工於期內之忠誠貢獻及辛勤工作。 主席 林劍雲 香港,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其他資料 董 事 及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 之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中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之權益或淡倉(包括彼等根據有關條文被當作或視為擁有之權益或淡倉),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記錄於該條所指登記冊內之權益或淡倉,或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C3所載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或淡倉如下: 附註2:該等股份乃以朗峰控股有限公司(「朗峰」)之名義登記,而朗峰之全部已發行股本由方永光先生(「方先生」)合法及實益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方先生被視為於朗峰所持有之116,580,000股本公司股份中擁有權益。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概無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實物結算、現金結算或其他股本衍生工具之相關股份中擁有任何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概無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或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須記錄於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存置之登記冊內之任何權益或淡倉,或根據標準守則須另行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任何權益或淡倉。 主 要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以下人士╱實體(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除外)於本公司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之條文將須向本公司披露,或記錄於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予存置之登記冊內之權益或淡倉,或直接或間接擁有附帶權利可於所有情況下於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之股東大會上投票之任何類別股本面值5%或以上權益: Brilliant Ray由林先生全資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林先生被視為於Brilliant Ray持有之全部116,580,000股本公司股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