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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指务业税纳报申得所外境人个民居内境—— HYLANDS 品出院究研天浩 律所简介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浩天”)创⽴于1997年,总部位于北京。历经多年发展,浩天现已设有北京、上海、⼴州、深圳、⻓沙、成都、重庆、⼤连、福州、贵阳、哈尔滨、海⼝、杭州、合肥、济南、昆明、南昌、南京、南宁、宁波、⻘岛、⽯家庄、沈阳、苏州、天津、太原、温州、武汉、乌鲁⽊⻬、⽆锡、西安、徐州、银川、郑州、北京(密云区)、北京(昌平区)、⾹港、旧⾦⼭、⽐什凯克40家办公室和浩天胡关李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及1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浩天在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150家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为全球客⼾提供⼀站式、多领域、跨国界的专业法律服务。 浩天现有600余位合伙⼈及顾问,2000余名律师和专业⼈员,能够为客⼾提供英语、⽇语、韩语等多种语⾔的法律服务。浩天是中国优秀的⼤型综合性⾼端商事律师事务所之⼀,连续多年荣获钱伯斯(ChambersandPartners)、亚洲法律杂志(ALB)、法律500强(TheLegal500)、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Profiles)、IFLR1000和商法(ChinaBusinessLawJournal)等国际法律评级机构的推荐及奖项。 HYLANDSLAWFIRMHYLANDSLAWFIRMHYLANDSLAWFIRM HYLANDSLAWFIRMHYLANDSLAWFIRMHYLANDSLAWFIRM 主笔人 徐仲锋 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浩天(深圳)税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xuzhongfeng@hylandslaw.com 徐仲锋律师,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兼具会计师资格。从事金融财务18年,律师24年,经验深厚。擅长税务、金融等多领域法律业务,在税务筹划、企业合规等方面经验丰富。承办刑、民、行及非诉案件众多,专业能力卓越。 学术支持: 浩天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税务组浩天深圳税务法律研究中心 前言 近期,税务机关已陆续启动对境内居民个人的“全球所得信息核查与补申报提示”,境内、境外资产与收入信息的穿透管理愈加严格。对于取得境外薪酬、分红、利息、股权收益、信托分配或投资回报的个人而言,“怎么报”“报多少”“报哪里”已成为影响合规与财富安全的核心问题。 在CRS(共同申报准则)和中外税收协定背景下,错误或遗漏申报不仅会导致滞纳金与罚款,甚至可能触发信用风险与出入境限制。 从公开信息可以看到,各地税务部门针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收入已形成系统化的检查流程,以税收大数据为基础,运用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层层递进,开展风险提醒和敦促整改。 随着税收征管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智慧税务等征管手段的升级,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内、外涉税信息逐渐透明化,过去习以为常的“共识”或“惯例”,可能隐藏着极大的税务合规风险。特别是有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应正确识别涉税“误区”,并有效防范个人税务风险。 目录 CONTENT 01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税”?.........02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如何“税”?.................03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为什么现在才“税”?....04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可以不“税”吗?...........05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怎么“税”才无忧?........06“税”得无忧的几点建议..............................................789111519 一、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税”? (一)我国税法如何界定境内和境外? 1、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参照外籍人员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第五条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2、境内居民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境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居民(二)中国国内法对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下: (1)居民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居民包括: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境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b.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境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c.港澳台虽然同属于中国,但在税收征管范围上,划分为境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第一条规定,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居民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税”?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二、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如何“税”? (一)如何认定境外所得? 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下列九项所得为境外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第(1)至第(3)项统称为综合所得,第(4)项简称为经营所得,第(5)至第(8)项统称为分类所得。 (二)如何确定应纳税额及税率? 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 取得综合所得,应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取得经营所得,应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取得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无忧合规路径,四步完成境外所得合规申报 1、梳理个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居住、经济利益关系,确认税务居民身份; 2、汇总全球收入,区分综合、经营、分类所得,收集境外完税凭证并翻译; 3、计算抵免限额,填写《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自行申报; 4、留存合同、完税凭证、银行流水、股权架构图等资料备查,确保资料链完整、逻辑一致。 三、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为什么现在才“税”? 多地境内居民今年以来突然收到税务局的短信、电话,要求对境外所得申报纳税,许多境内居民产生了疑问:“为什么现在才开始要求对境外所得征税,以前却没有?” 多地境内居民今年以来突然收到税务局的短信、电话,要求对境外所得申报纳税,许多境内居民产生了疑问:“为什么现在才开始要求对境外所得征税,以前却没有?” 实际上,中国对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直存在。之前未引起大家重视的原因有二:一是纳税人意识淡薄,二是税务局能力有限。而现在,这种情况已经明显改变。 (一)纳税人意识淡薄 中国税务居民的境外收入需要向税务局缴纳税款的明确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然而,境内收入交税和境外收入交税的最大区别在于,境内很多收入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换言之,到手的钱已经是交过税的钱;而境外收入大多需要主动申报。 许多纳税人存在“不需要代扣就无需交税、在境外交了税无需再向境内申报、我是境外人士就无需申报”等错误观念;部分纳税人知道境外收入需要申报纳税,但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境外收入税务局不知道、税务局不找我就不用申报、别人不交我也不交”等错误思想。 不断严格的征管环境,使得过去的淡薄意识,突然转变成现在的紧张氛围。 (二)税务局能力有限 过去,我国税务机关在境外税收征管方面能力有限,一方面是由于税务局无法全面掌握中国纳税人在境外的资产情况。另一方面是由于即使掌握了境外资产情况,也无充足的人力和成熟的方法分析上述信息,并快速、高效判断是否需要征税。 (三)税务局现在已经通过CRS畅通境外征税信息来源渠道、增强获取境外征税信息能力 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推出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增强全球税务透明度,打击跨国逃税行为,其核心流程包括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数据采集及国家间自动交换。 中国自2018年起参与CRS年度信息交换,自此,中国居民的境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源源不断地交换回境内。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框架,其中包括新加坡、香港、新西兰、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开曼群岛等低税率地区,其中许多地区与中国开展了信息交换合作。 遵照CRS规则,中国税务机关可借助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关键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账户号码、年末余额或净值、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利息、股 息收入及金融资产赎回或处置总收入等。这些信息一般由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再经由对方国家税务机关与中国税务机关进行交换。有信息报送义务的主体涵盖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 CRS的实施,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更精准地探测到居民个人境外账户和金融资产持有情况,从而有效识别境外收入,为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 (四)税务局不断加强人才培养及信息分析能力建设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对涉外税务人才的培养,同时借助各类信息分析系统、工具有效增强了对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的信息整理、分析和处理能力。 现阶段,中国税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