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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机构调研纪要

2025-11-21发现报告机构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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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机构调研纪要

调研日期: 2025-11-21 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重要的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由著名爱国华侨郭鹤年先生和他的侄子郭孔丰先生创立。截至2021年底,益海嘉里在全国拥有70多个已投产生产基地,100多家生产型企业,并在潮州、兰州、合肥、青岛等地新建多个生产基地,主要涉足油籽压榨、食用油精炼、专用油脂、油脂科技、水稻循环经济、玉米深加工、小麦深加工、大豆深加工、食品原辅料、中央厨房、粮油科技研发等产业。益海嘉里旗下拥有“金龙鱼”“欧丽薇兰”“胡姬花”“香满园”“海皇”“金味”“丰苑”“锐龙”“洁劲100”等知名品牌,产品涵盖了小包装食用油、大米、面粉、挂面、调味品、食品饮料、餐饮产品、食品原辅料、饲料原料、油脂科技等诸多领域。同时,集团在国内建立了广泛、点面结合、渠道畅通的营销网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展望未来,益海嘉里将继续秉承营养、健康、安全的研发理念,结合中国居民的膳食特点,持续为国人提供更营养、更健康、更安全的优质粮油产品,以实业报国,为推动中国粮油食品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一、案件相关说明 1.广州益海董事长兼总经理房彦江先生进行案件说明 我作为广州益海董事长,就广州益海一审被安徽淮北中级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一案,详细说明如下: 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业务范围涉及食用油脂及其制品加工、销售及仓储、中转服务。公司荣获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斩获多项荣誉,包括"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广东省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等,累计缴纳税款约42.1亿元。 本案的本质是,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及员工,与安徽华文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安徽华文掩盖损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不仅知情,而且直接参与、配合,故本案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被骗的情形。我司才是被蒙骗一方,我司明显是被冤枉的。 公司主要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根本错误。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本案是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所谓的"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及员工,与安徽华文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安徽华文掩盖损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不仅知情,而且直接参与、配合,故本案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被骗的情形。 (2)广州益海对涉案"诈骗行为"既不知情,更未参与,没有帮助的故意和行为。 事实上,广州益海始终审慎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照《中转协议书》约定查验了由安徽华文按合同约定方式给出的出库或货权转让文件,并每次均电话与安徽华文的授权人员进行了确认,事后还以邮寄库存确认函、催款函等方式告知安徽华文真实的库存情况。故广州益海没有 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的共犯。 (3)广州益海未因案涉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 无论是与国家粮油信息中心还是 Wind 数据库棕榈油同期市场报价对比,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均为合理的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显示,云南惠嘉的货物在销售给广州益海的同时,也销售给其他企业,而销售给广州益海的价格并不低于销售给其他企业的价格。因此广州益海并未因所谓"共犯"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 一审判决据以认定广州益海低价购买涉案棕榈油的《审计报告》不中立、不专业、不合法:审计人员在办案单位授意下审计,不履行审查义务;审计人员组成违法,签字人员未参与审计,审计人员不具备法定资质;审计结论前后矛盾,以"期货价格"衡量"现货价格",人为选取不利于广州益海的极端数据。 (4)一审判决违背基本的商业常识 ①对进口贸易的商业常识缺乏基本认识,将合法合规的在途货物买卖与进口报关流程,错误认定为帮助诈骗行为。 ②作为贸易商,安徽华文进口棕榈油后数十年不销售,违背贸易常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 ③棕榈油保质期较短,不可能长期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并且存储十多年,光仓储费就需要人民币几十亿。 ④广州益海的罐容约为16万吨,除去自用外,可以对外中转使用的不足10万吨。安徽华文宣称有100多万吨棕榈油长期存储于广州益海,背离基本业务常识。 (5)本案开庭后,来自国内多所知名高校的七位权威刑法学专家,于 2024年 3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1)本案侦查阶段,合肥市公安局有意向广州益海隐瞒立案信息;审查起诉阶段,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告知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甚至在其后以"忘记了"为由进行答复。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州益海的诉讼权利。 (2)合肥市公安局和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违法未送达《审计报告》,剥夺了广州益海的诉讼权利。 (3)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有条件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将广州益海、柳德刚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分案审理,且无故不同意其他被告人出庭接受法庭调查,剥夺了广州益海及其辩护人发问、质证等诉讼权利,阻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 3、一审判决违背基本刑事证据规则,采信证据根本错误。 一审判决对在案证据、辩方证据中,大量足以证实广州益海无罪的证据,无故均未采信;对包括《审计报告》在内的明显不真实,甚至不合法的证据,坚持作为定罪依据予以采信;对于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仅以毫无依据的推定代替证据,予以认定。 益海嘉里集团隶属于世界五百强企业新加坡丰益国际有限公司,是改革开放后最早投资中国的爱国华侨企业集团之一,目前集团在华投资额约 1,000 亿,深耕中国市场三十多年,在中国的业务取得很好的发展,我们没有理由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损害公司的业务运营。 综上,一审判决根本错误,我司坚持认为本案二审依法应当改判,广州益海将积极进行上诉,穷尽法律所赋予的全部途径和手段以澄清真相, 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益。 2.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先生对本案的态度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先生在知道淮北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后,非常震惊。他表示,作为爱国华侨郭氏家族的一员,郭氏家族几十年来一直心系祖国,仅益海嘉里金龙鱼在中国累计投资已近 1,000 亿元,加上郭氏家族的香格里拉及嘉里建设的相关投资,郭氏家族在华总投资额已经超 2,500 亿元。我们绝不可能为如此一点点小的利益,去帮助诈骗国有企业,损害国家利益,破坏郭氏家族几十年来在祖国建立的良好声誉。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先生同时也表示:"如果我真的做了这样的事情,不用中国的执法机关来处罚我们,我相信我的叔叔郭鹤年先生也会把我逐出郭氏家族。" 二、主要问题 1.金龙鱼怎么证明自己没有参与? 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安徽华文的损失是其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造成的,广州益海才是被蒙蔽的一方,广州益海并未参与,详细如下:①安徽华文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财务总监等收取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的巨额行贿后,违规将"先款后货"审批为"先货后款",并在安徽华文已经有大量欠款的情况下,仍违规为云南惠嘉大量代开信用证,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不断扩大。 ②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的一系列行为均是"被害人"安徽华文人员与云南惠嘉人员共同实施的:假章是安徽华文的合同授权人向云南惠嘉人员提供了印章模板,并告知云南惠嘉人员到哪里去刻制,还告知云南惠嘉人员模仿其签字时需要一笔一划。在云南惠嘉人员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后,是以 QQ 的方式先发送给安徽华文的合同授权人,再由安徽华文的合同授权人发送给广州益海,广州益海实际是从安徽华文的合同授权人处取得了安徽华文参与伪造并传递的虚假货权转让通知书。 ③安徽华文高层已经收到广州益海邮寄的真实的《库存确认函》,明确知晓货物的出库及库存情况,但收到后为掩盖货物出库事实予以销毁,转而再安排云南惠嘉伪造棕榈油尚未出库的虚假库存单 30 多份,来欺骗上级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长达十几年。 ④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报告,在 2011 年至2012 年期间安徽华文用假的合同专用章、公章、仓储专用章与广州益海签署 《中转协议书》并预留的了假的出库印鉴,广州益海取得的货权单据与预留的假印鉴是一致的。 ⑤早在2014年,在云南惠嘉明确告知安徽华文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高管已经无法偿还欠款后,安徽华文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还协商以虚假投保、虚假交易获取外汇等方式试图填补窟窿。 ⑥广州益海不可能知道安徽华文的高管及合同授权人员会从事上述造假行为,因此本案中,安徽华文完全知晓并参与了虚假货权出库事宜,是自己在欺骗自己,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被骗的情形。 另外广州益海的油罐总容量仅为16万吨,不可能容纳100多万吨的棕榈油,广州益海没有理由免费为安徽华文存储棕榈油十几年。即便是整个广东省的罐容,也很难容纳下安徽华文所述的 100 万吨棕榈油。并且棕榈油的质保期很短,行业上从没有哪个企业可以存储棕榈油十几年而不销售。 2.有媒体称贵公司认为" 安徽华文掩盖损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请问是否属实,依据是什么? 答:是的,属实。该业务发生于 2008年到 2014年,相关中转业务于2014年7月全部结束,货物出库完毕。自2014年12月之后直至2021年5月,安徽华文再未找过广州益海要求出库货物。直至2021年,时隔近10年后,安徽华文突然持加盖广州益海假章的库存单报案声称有107 万吨棕榈油未出库。同时庭审查明,从 2015 年至 2021 年期间,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共同伪造了大量的虚假库存确认单。 3.法条如何解释,不能突破常识。公司的广州益海只是提供仓储代发,发生此案常识上不应该由公司的广州益海去承担赔偿。哪怕柳德刚受贿,也只是柳德刚本人承担。假设某法庭人员发生受贿,也只是对该法院人员进行依法严惩,也不应该由人民法院去承担。简简单单的事情,公司的广州益海为什么会被判成这样。请公司明白解释其中是否另有隐情? 答:您好!本案的本质是,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及员工,与安徽华文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安徽华文掩盖损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谢谢! 4.安徽华文损失数额巨大,根据此前公告,安徽华文代理进口的是云南惠嘉的棕榈油,储存于广州益海的仓库,那么云南惠嘉的张利华是如何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益海嘉里库存数量变化后,是如何通知安徽华文的?正常的提货流程是什么?这一方面双方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答:您好!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的法定代表人王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等人,使得王民违规将"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广州益海对此完全不知情。广州益海每次进行货权转让时先按照合同约定流程以QQ、邮件等方式取得安徽华文发出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并每次均由合同授权人电话与安徽华文的合同授权人进行了确认,随后取得上述货权转让通知书的原件。除此之外,广州益海还定期将库存确认单邮寄给安徽华文,告知其棕榈油的出库情况以及库存情况,安徽华文合同授权人确认已经收到了这些真实的库存确认单,收到后部分拿给了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部分交给了云南惠嘉,由云南惠嘉加盖上安徽华文的假章后邮寄给广州益海。广州益海还会向安徽华文邮寄催款函,要求支付中转费用,该函件中也告知了安徽华文当期的库存情况,即安徽华文有多种渠道知晓货物的库存真实情况。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为应对审计,安徽华文安排云南惠嘉制作了大量虚假的库存确认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