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0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祝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飞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公司经自查发现单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遗漏披露的情况并对该案件进展进行了补充披露,详见公告《公司关于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9)。本次诉讼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案于2025年6月30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取得一审判决书,2025年7月16日公司提起二审上诉,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二审开庭且持续与对方开展调解,后续公司与对方于2025年10月24日达成调解,公司已根据调解结果在三季报中计入其他应付款。同时,公司已依据有关会计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同步按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祝珺 母公司利润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