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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公司报告期末至季度报告披露日股本是否因发行新股、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且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注:上表中,限售股份发生变动原因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首年即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业绩指标未达标,故而对部分限售股632万股进行股份回购注销。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于2025年6月因债权人信达资产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于2025年6月3日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之后公司进行了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并于8月27日与新疆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并进行了对外披露; 2、公司股权激励第一年度因公司业绩未达标,于2025年7月21日对63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1,501,965,923元变更为1,495,645,923元; 3、子公司德阳中研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因前期对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本金余额为4,979万元,该笔借款于2025年3月已经到期,因四川新航钛资金状况紧张,尚未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德阳中 研钛因提供了担保,故本次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向法院申请对德阳中研钛进行强制执行。相关公告可见公司于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4、公司于9月26日披露了《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因公司多笔诉讼或仲裁累计达到了累计披露标准。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