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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5-10-29 财报 -
报告封面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转债简称:环旭转债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解释第18号规范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解释第18号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 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本集团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了“销售费用”,2024年度提前执行了该规定。将2024年第三季度保证类质量保证的金额人民币27,364,019.29元以及2024年1月至9月累计保证类质量保证的金额人民币66,312,886.55元进行追溯调整,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项目中,此追溯调整对上表中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无影响。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7,879,350股,持股比例0.36%,未纳入前10名股东列示。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适用□不适用 (一)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构成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2025年第四季度经营目标 预计第四季度单季营业收入变动情况与去年同期情况相近,主要受通讯类产品关键物料采购成本下降导致产品降价的影响;营业利润率水平同比持平。 特别提示: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经营目标数据系公司根据发展策略、经营计划及市场和业务发展状况做出的规划和展望,计划实施和经营目标实现以全球新冠疫情改善、国际贸易局势稳定、电子制造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市场开拓及订单执行符合预期为前提,因此经营目标未来的实际实现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该等经营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进行投资决策不要过分依赖该经营业绩目标信息。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2025年9月30日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9月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陈昌益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XinyuWu先生会计机构负责人:黄芳之女士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9月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