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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宁波建工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5-10-28财报-
宁波建工:宁波建工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2015年5月8日,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38,464,504.00元。2021年6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20)吉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中部分登记证下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的内容。双方不服上述判决,均提起上诉,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2023)最高法民终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20)吉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2024年5月公司申请再审,2024年8月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2023年2月收到慈溪市法院受理香格房地产破产清算的裁定,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1000万元。 3.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剩余工程款3,834,785元并返还垫资款1800万元,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停、窝工损失398,868元,本公司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盛宏永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6月,江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将部分折抵工程款的房产过户至本公司名下,剩余款项继续执行中。 4.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深国投公司以其房产作价4,027.9488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21年9月深国投破产管理人核定本公司相应债权。 5.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2018年6月,公司起诉要求广隆房地产支付21,354,661元及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确定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广隆房地产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354,661元及违约金2,217,243元。2018年10月,因第三方申请,广隆房地产启动破产程序,我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32,637,690.60元。 6.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3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39,432,865元,确认本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债务纠纷,千和置业于2021年9月被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千和置业破产管理人核定公司优先债权39,432,865元,普通债权15,817,692.64元,暂未确认债权20,492,623.35元。 7.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五医院破产,公司申报债权89,687,437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54,468,885.59元。 8.本公司与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工程款16,166,53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7年2月公司再次提起诉讼,2017年6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工程款8,696,936元及违约金235,343.7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24,863,474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现执行中。 9.本公司与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百通置业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在28,904,231元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拍卖或者折价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4,129,830元。2024年4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裁定将两套二拍流拍房子折抵3,015,284元。 10.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6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阿鲁亚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1,800万元,建工集团对上述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普陀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阿鲁亚公司破产清算后,公司申报相应债权。浙商资产管理公司对建工集团债权金额有异议提起诉讼,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判决认定阿鲁亚公司尚欠建工集团工程款(进度款)63,270,640.91元,且以上述金额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2024年6月,舟山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确认阿鲁亚公司尚欠建工集团工程款(进度款)62,171,140.91元,并就上述金额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后,2024年12月浙商资产管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11.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市政集 团于2021年9月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判决安顺交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140,122,596.46元、违约金10,595,879.67元及及逾期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就案件执行事宜进行磋商,安顺交建投资提出了还款方案,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但安顺交建投资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市政集团已经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12.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判决余姚盛建支付工程款110,741,369.72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23年11月,余姚市人民法院发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裁定债权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2023)浙0281执2862号案件中受偿9,269,912.91元。 13.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判决御城置业支付工程款70,515,386.36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集团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御城置业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71,004,982.8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在工程价款70,978,410.2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4.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舟山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判决景顺房地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款及4.5%质保金共计20,564,782.57元及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5.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判决奉化盛建支付工程款54,756,170.76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集团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奉化盛建置业支付工程款54,756,170.76元及利息并退还质保金7,975,322.7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6.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判决奉化盛建置业支付工程款57,261,847.40元及相应利息,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7.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2024年6月 判 决 穗 华 置 业 支 付 工 程 进 度款132,113,647.3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对上述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上海盛建置业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建工集团另案起诉要求穗华置业支付工程款10,828,580.29元,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受理后,判决穗华置业支付工程款10,683,743.89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9,108,020.7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8.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景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判决景顺置业支付工程集团工程进度款19,810,351.48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在19,810,351.48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已申请执行。 19.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郑州杭嘉新能源有限公司仲裁案。建工建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郑州杭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99,662,304.72元,并请求支付因杭嘉新能源逾期支付造成的建工建乐利息损失及本次律师费。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受理。 20.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山东郓城锐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建工建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山东郓城锐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42,050,894.8元,并请求支付因锐鸣能源科技逾期支付造成的建工建乐利息损失及本次律师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