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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农业:2025年三季度报告

2025-10-25财报-
智慧农业:2025年三季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简称:智慧农业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相关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因子公司江动智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动智造”)和客户江苏泰之星减速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之星”)之间的合作纠纷诉讼,泰之星于2024年1月2日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和网络查控申请。2024年9月4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动智造应支付原告泰之星违约金3,397,387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江动智造提出上诉。2025年4月2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动智造应支付原告泰之星违约金2,946,347.34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件已按二审判决结果履行完毕。 同时,江动智造反诉泰之星,一审判决泰之星向江动智造支付加工款3,717,574.58元及资金占用费,双方皆上诉。2025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截至本期末,判决结果已履行完毕。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30日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法定代表人:向志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钟成 会计机构负责人:程艳 (二)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