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根据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本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0,对2024年第三季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销售费用调整前为8,650,383.60元,调整后为6,213,779.68元;营业成本调整前为109,160,144.81元,调整后为111,596,748.73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李明河女士因病逝世,李明河女士生前直接持有3,698,68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安徽省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出具的(2025)皖马为公证字第5171号公证书,上述股份由其配偶王健先生、其子王一臻先生及其母裴士芳女士取得或继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12日、2025年9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和《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30日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