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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杜 海 南 自 贸 港 研 究 系 列 III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法 律 政 策 研 究 序 言 2025 年 12 月 18 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封关运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为封关运作,这几年,国家和海南省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标国际先进经验,出台新政策、新做法,进行制度创新。 金杜海口、三亚两个办公室与金杜海内外其他办公室一道,参与了国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有关部门的立法、制度设计等课题研究、咨询工作,同时,也为诸多客户利用海南自贸港的政策优势发展业务,在公司架构设计、交易模式设计和企业合规建设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也根据企业需求,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建议。 这几年,金杜同事结合工作实践,围绕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创新,发表了多篇研究成果,这是我们编辑的第三本书籍。本集主要选择今年 8 月前的 21 篇文章编辑成册,主要涉及自贸港的贸易与海关、投资、金融与基金、税收、数据、知识产权、人才政策和争议解决等方面。期望对读者了解、利用自贸港政策,有所裨益。 文中的一些观点,不一定正确,也可能随着新的政策出台而被替代,请读者不要以此作为民商事活动的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还望寻求专业人士咨询。 在此也衷心感谢为本书文章编辑出版作出贡献的金杜同事,也感谢海南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我们在自贸港法规研究上的支持,更感谢我们的客户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钱尧志 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南管理小组牵头合伙人 目录 序言 /002 贸易 海南自贸港封关后核心政策解读:“加工增值免关税”为扩大进口促进消费提供新机遇/0065个方面解读海南自贸港《禁限清单》《征税目录》为封关后贸易自由便利创造政策高地/011 海关 海南自贸港封关后核心政策解读:《海关对海南自贸港监管办法》为安全高效监管提供制度保障/016海南自贸港封关后核心政策解读:新贸管措施政策成就保税维修和旧机电进口新增长极/021海南自贸港封关后核心政策解读:《反走私条例》为“一二线”监管提供风险防控保障/025 投资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新航标(上)/032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新航标(下)/040驱动产业转移——浅谈S 基金的常见法律问题以及对海南自贸港承接产业转移的促进作用 /048海南自贸港封关对离岛免税业务的影响/054 金融 海南自贸港:中国跨境资管新枢纽——《跨境资管试点细则》阶段性特征与未来展望/059海南EF账户业务扩容增量,金融支持自贸港封关运作/062 税收 海南自贸港封关后核心政策解读:“零关税”政策推动海南成为链动全球的贸易节点/071 数据 乘“数”而上,奋楫前行——《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要点解析/076向数图强——海南版数据出境负面清单解读/080 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产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的政策引擎与未来图景/089 国际教育与医疗 实践与启示——自贸港红利政策如何赋能医疗健康企业/101 合规 向种图强——海南自贸港种业法治化创新与实践合规要点/108 人才政策 海南自贸港引才政策速览之外国人就业自由化制度/114 低空经济 向天图强——《海南省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亮点评析/121 争议解决 向绿图强:海南自贸港新能源项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以国际仲裁为视角/127打造中国特色涉外商事审判制度样板——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庭的制度定位与政策解读/138 海南自贸港封关后核心政策解读:“加工增值免关税”为扩大进口促进消费提供新机遇 冯晓鹏 邓惠 2025年7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海南自贸港将于2025年12月18日启动封关。新闻发布会之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自贸港封关后的重点政策制度文件,其中包括海南自贸港海关监管办法、“零关税”进口货物监管规定、禁限清单及执行例外措施货物监管规定、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监管规定等,形成海南自贸港封关之后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核心政策制度基础。 当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美国挥舞关税大棒,利用原产地规则对供应链的全球化进行封锁和打击,严重破坏世界贸易秩序。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海南全岛封关建设自由贸易港,通过一系列核心政策大幅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实行以“零关税”为核心的制度安排,降低贸易成本、激活要素流动,为各国释放改革开放红利,向世界传递了中国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 我们自2018年以来长期研究、跟踪并参与海南自贸港的系列重点政策的制定论证,将结合我们对海南自贸港制度定位和政策制定逻辑的理解对这一系列重磅规则的要点内容进行解读。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海南自贸港封关后的核心政策之一,该政策明确了境外原材料和辅料通过海南自贸港进行加工达到一定标准后,最终进入内地终端市场时可实现“零关税”的效果,从而大幅降低企业成本,具有极高的含金量。对于高度依赖进口原材料且关税成本较高的企业而言,是重要的政策利好和支持。 一、加工增值免关税的监管政策体系包括哪些规范? 2025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第158号公告《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自贸港封关后加工增值免关 税政策适用和实施的主要法律依据。暂行办法对政策适用的关键定义、增值计算公式、适用企业资质、申请流程、适用情况例外等方面均进行了规定,确定了该项政策适用的整体监管框架。在这一框架下,还涉及几个关键的监管规则: 以上暂时共同构成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的监管政策体系。可以说,目前针对加工增值免关税计算公式的主要要素都有相应的规范制度作为支撑。在业务模式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些规范制度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企业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基本逻辑是什么? 加工增值免关税的计算公式是:[(货物内销价格- ∑进口料件价格 - ∑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 + ∑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 ≧ 30%。其中,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 从公式和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政策适用的核心在于“加工”和“增值”这两个要素,最终实现“内销免关税”的效果。 (一)政策适用核心要素之一:加工 对进口料件进行制造和加工形成有别于料件本身的其他产品,是适用政策的关键要素。 1.加工的地理范围必须在且仅在海南自贸港内。全岛适用,包括海南自贸港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但不限于上述地点。2.加工的形式须超过“微小加工”的范围。关于“微小加工”的概念,字面理解是“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 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之前我们在不同的场合中分享介绍过如何界定“微小加工”,但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概念,总体来说是我国确认进口货物原产地时的一个重要认定因素,而且我们认为,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中的“微小加工”的认定可以参考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但不应将该标准作为条件,否则将成为限制企业适用的门槛。 3.加工主体资质的获得需要通过备案,主营业务需要在鼓励类产业目录内,但是主营业务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如果生产链条中涉及多家加工企业,是否都需要在鼓励类目录里?从规定上看,上下游企业都需要备案,而备案企业的申请条件中包含了“鼓励类产业”的要求。 4.加工材料来源包括进口料件、境内采购料件(包括海南自产料件)。如前文所述,这三类料件的范围均有相关的认定规范。 (二)政策适用核心要素之二:增值 在海南自贸港内增值需达到或超过30%。同样有几个要点: 1.30% 的增值发生的时间范围是以进口料件从“一线”申报进入海南自贸港为起点,以成品经“二线”申报内销作为终点,在这两者之间实现的增值幅度不低于30%。 2.在增值的计算中,需要特别注意不同来源的料件价格的核定。价格核定涉及海关的审价标准,虽然“参照”《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和《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但在没有其他更为具体的标准出来之前,我们认为应该是与进口货物及内销保税货物的计税价格方法是基本一致的。 3.增值可以累计,但是前提是“保税货物”。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保税货物,以及加工贸易中的保税货物,通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可以累计。简单理解为,保税货物通过保税流转的方式进行加工的,各环节的增值可以累计,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与“零关税”货物有所区别,企业在进行关务筹划和具体申报时应当进行区分。 4.海南自产货物纳入增值计算范围,这是对之前试点政策的重要优化。“海南自产货物”认定基本采纳了原产地认定规则中的“完全获得”情形,但没有纳入“实质改变”情形。在内销价格没有变化的前提下,增值计算公式中的分母变小、分 子增大,实现30%增值的门槛大大降低。这种设置更有利于促使企业从采购原料开始即在海南自贸港内布局供应链。 (三)政策适用效果:成品货物免关税进入内地市场 首先,免除的是内销货物所涉及的关税,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与内地相比,实际上节约的生产成本是货物所含有的、原来从“一线”进口的料件的关税。因此从企业节约成本的角度来看,应优先考虑将关税成本对价格构成影响较大的货物种类的加工生产放在海南自贸港。 其次,适用免关税政策的货物有一定的范围,不包括“四类措施”所涉及的制成品以及料件。“四类措施”是指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四类措施”所涉货物范围的认定以税则号为基础、辅以原产地规则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认定过程,在此不展开赘述。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和海关总署在其他场景下监管“四类措施”货物的逻辑是保持一致的。根据政策规定,“四类措施”的制成品和进口料件均不能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的政策,我们简单归纳为“一头一尾”两种情形:“一头”是指,进口料件在“一线”进口时就属于“四类措施”货物,那么无论在岛内是否经过加工增值,在进入“二线”时仍需执行“四类措施”;“一尾”是指,进口料件在“一线”进口时不属于“四类措施”但加工后的制成品落入“四类措施”的范围,同样被排除在免关税政策之外。 三、为合规适用政策,企业在封关前如何筹备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现了进口料件进入内地终端市场免关税的效果。这项政策尤其适用于以内地为目标市场、产品加工需要进口料件且料件关税成本较高的企业利用该项政策来实现关务优化。在该项政策正式落地实施之前,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筹备措施: 1.完整详细梳理制成品的制造和加工流程,从各项原材料采购到成品销售,逐步整理每一个核心环节所需要的原料成本、生产成本、所需的加工工艺和管理成本。2.将整个生产流程图与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适用要素进行对照,确定可以与政策适用衔接的关键节点进行“卡位”,例如原料辅料的采购、核心工艺的拆分等。3.根据政策的关键节点,对生产和加工环节进行调整和推演,实现关务优化。例如,企业可以考虑将部分可替代的原料采购放在海南自贸港内以实现海南自产货物纳 入增值范围;再例如,有些必须从内地采购的料件可以进入岛内的保税区先实现“保税”效果,进而再进行增值累计;再例如,将必要的核心加工环节放在岛内以确保加工的形式超过“微小加工”的范围,等等。 4.明确在海南自贸港需要完成的完整生产过程,在正式投产前,有必要时可以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前期沟通、咨询和协商,以确保对政策的适用无误。在此基础上,为落地生产做好其他准备工作,包括企业设立、原材料供应商考察、厂址选定、订立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准备事项。 结语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