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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显光电中期报告 2025

2025-09-16港股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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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显光电中期报告 2025

目錄 2公司資料3中期業績28管理層討論及分析32其他資料 主要股份過戶登記處 董事會 非執行董事 Conyers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 HM 11Bermuda 廖騫先生(主席) 執行董事 歐陽洪平先生(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辭任)溫獻珍先生(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辭任)習文波先生王新福先生張鋒先生(首席執行官)(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獲委任)張才力先生(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獲委任) 股份過戶登記分處 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獨立非執行董事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徐慧敏女士李揚先生徐岩先生陽秋林女士 香港新界白石角香港科學園第三期22E大樓8樓 公司秘書 張寶文女士,香港律師 註冊辦事處 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 HM 11Bermuda 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太古坊一座27樓 股票代號 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掛牌股份代號:334 法律顧問 網站 唐滙棟律師行香港灣仔港灣道30號新鴻基中心5樓501室 http://www.tclcdot.com 中期簡明綜合損益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中期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 中期業績 中期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中期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續) 中期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中期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續)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附註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1.公司及集團資料 華顯光電技術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乃根據一九八一年百慕達公司法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而其香港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新界白石角香港科學園第三期22E大樓8樓。 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內,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主要從事製造及銷售供智能設備使用的LCD模組以及提供LCD模組加工服務。 本公司董事(「董事」)認為,本公司之直接控股公司及最終控股公司分別為High Value Ventures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及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TCL科技」,一間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成立並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限責任公司)。 有關附屬公司之資料 #中國內地指中國之任何部分(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附註(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2.編製基準 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乃根據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而編製。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不包括年度財務報表所需之所有資料及披露,及應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一併閱覽。 3.本集團會計政策之變動 本期間的財務資料採用下列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所採用之會計政策與編製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所應用者一致。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 售後租回的租賃負債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二零二零年修訂」)附帶契約的非流動負債(「二零二二年修訂」)供應商融資安排 適用於本集團的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性質及影響描述如下: (a)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訂明賣方-承租人於計量售後租回交易中產生的租賃負債時所採用的規定,以確保賣方-承租人不確認與其保留的使用權有關的任何損益金額。由於本集團自首次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日期起並無涉及可變租賃付款(並非視乎指數或比率而定)的售後租回交易,故該等修訂對本集團的財務狀況或表現並無任何影響。 (b)二零二零年修訂澄清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的規定,包括延遲清償權利的含義,以及報告期末必須存在延遲權利。負債的分類不受該實體行使權利延遲清償的可能性所影響。該等修訂亦澄清,負債可以用其自身的股權工具進行結算,僅於可轉債的轉換權本身作為股權工具入賬時,負債的條款方不會影響其分類。二零二二年修訂進一步澄清,於貸款安排所產生的負債契約中,僅實體於報告日期或之前須遵守的契約方會影響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對於實體於報告期後12個月內須遵守未來契約的非流動負債,須對有關負債作出額外披露。 本集團已重新評估其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負債條款及條件,並認為在初始應用該等修訂後,其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仍保持不變。因此,該等修訂對本集團的財務狀況或表現並無任何影響。 (c)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澄清供應商融資安排的特點,並規定須就該等安排作出額外披露。該等修訂的披露規定旨在幫助財務報表的使用者了解供應商融資安排對實體的負債、現金流量及流動資金風險的影響。由於本集團並無供應商融資安排,故該等修訂對本集團的財務報表並無任何影響。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附註(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4.經營分類資料 就管理而言,本集團按其產品以單一業務單位經營,並設有一個可呈報經營分類,即顯示產品分類,其主要從事加工、製造及銷售LCD模組產品。 並無經營分類予以合併以組成上述可呈報經營分類。 地區資料 (a)銷售予外界客戶之收入 *中國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b)非流動資產 本集團所有重大營運資產均位於中國內地。因此,並無呈列分類資產之地區資料。 有關主要客戶之資料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約 人 民 幣1,579,049,000元(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人 民 幣888,916,000元)的收入乃來自對關連公司作出之銷售。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附註(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5.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 收入分析如下: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附註(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5.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續) 其他收入及收益分析如下: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附註(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6.除稅前溢利╱(虧損) 本集團的除稅前溢利╱(虧損)乃經(計入)╱扣除: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附註(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7.融資成本 融資成本分析如下: 8.所得稅 香港利得稅乃按期內在香港產生之估計應課稅溢利以16.5%(二零二四年:16.5%)之稅率計提撥備。其他地方之應課稅溢利之稅項乃按本集團營運所在之司法權區現行稅率計算。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附註(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9.股息 董事並不建議本公司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任何股息(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無)。 10.母公司擁有者應佔每股盈利 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每股基本盈利金額乃根據母公司擁有者應佔本期間溢利人民幣51,040,000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人民幣6,974,000元)及期內扣減為本公司股份獎勵計劃(「股份獎勵計劃」)所持股份後之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加權平均數2,096,908,406股(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2,096,908,406股)計算。 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概無具潛在攤薄影響之已發行普通股。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附註(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11.存貨 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中期期間」)末按發票日期呈列及扣除虧損撥備之應收貿易賬款及應收票據之賬齡分析如下: 除若干客戶通常需要預先付款外,本集團與其客戶訂立之買賣條款主要為記賬方式,信貸期一般為30至90天,視乎客戶的規模及信貸質素。每名客戶均設有信貸上限。本集團一直致力嚴格監控其未獲償還的應收款項。高級管理層定期檢討逾期結餘。本集團並無就應收貿易賬款結餘持有任何抵押品或其他加強信貸措施。應收貿易賬款為免息。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附註(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人民幣不可自由轉換為其他貨幣。然而,根據中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本集團獲准透過獲授權進行外匯業務之銀行將人民幣轉換為其他貨幣。 銀行現金根據每日銀行存款利率以浮動利率賺取利息。銀行結餘及定期存款存放於並無近期違約記錄之有信譽之銀行。 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之現金及銀行結餘及定期存款包括存放於TCL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同系附屬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之一間金融機構)之存款人民幣118,788,000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幣62,149,000元)。中期期間內,存放於財務公司之存款年利率介乎0.01%至2.75%(二零二四年:0.01%至2.75%),即中國人民銀行所發佈之儲蓄利率。有關財務服務(二零二三至二五年)主協議之進一步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通函。有關存放於關連人士之存款所得利息收入之進一步詳情載於財務資料附註19。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附註(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14.應付貿易賬款 於中期期間末,應付貿易賬款之賬齡分析(以發票日期計算)如下: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附註(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15.股本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本 公 司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總 數 為2,114,307,929股(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2,114,307,929股),包括為本公司採納之股份獎勵計劃持有之17,399,523股(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7,399,523股)。 本公司股本於本期間內概無變動。 16.股份獎勵計劃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採納日期」),董事會(就股份獎勵計劃(定義見下文)而言,亦包括本公司董事會授予權力及職權執行之有關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或人士)決議採納一項有限制股份獎勵計劃(「股份獎勵計劃」),以激勵股份獎勵計劃之參與者。根據股份獎勵計劃之條款,董事會可不時全權及絕對酌情指定向經甄選參與者(「經甄選人士」,並統稱「經甄選人士」)作出獎勵(「獎勵」,並統稱「獎勵」)。股份獎勵計劃之參與者涵蓋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任何僱員、顧問、諮詢人、代理、承辦商、客戶或供應商,以及董事會全權酌情認為對本集團可能有或有所貢獻之任何聯屬公司之任何僱員或高級人員。獎勵可用(i)由本公司為管理股份獎勵計劃所聘請之受託人(「受託人」)將從市場上收購之現有股份,或(ii)本公司將向受託人配發及發行之新股份(統稱「獎勵股份」)之方式來滿足。以上兩種方式之成本將由本公司承擔,而獎勵股份將由受託人以信託形式為經甄選人士持有,直至各歸屬期完結為止,惟須取決於歸屬條件(如有)是否達成而定。根據股份獎勵計劃發行及配發作為獎勵股份之新股份之特別授權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批准日期」)舉行之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上獲得本公司股東批准。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本集團修訂股份獎勵計劃,據此,董事會可於原歸屬日期前之日期提前歸屬承授人尚未歸屬獎勵股份及豁免或修改有關獎勵股份所附帶之任何或全部歸屬條件。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附註(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16.股份獎勵計劃(續) 在計劃限額被更新及倘進行本公司股份(「股份」)合併或拆細而作出調整之規限下,董事會將不得進一步授予獎勵股份,以致:(i)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所授予之獎勵股份總數超逾本公司於採納日期之已發行股本10%(即172,149,980股股份);及(ii)本公司之公眾股東持有之股份總數跌至低於上市規則所規定之最低百分比。除非本公司股東另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