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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目前,我国已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行强制减排责任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激励社会自主减排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为推动建设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碳市场,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从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极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着力提升碳市场活力、全面加强碳市场能力建设等多方面提出要求,并为我国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指明方向。 第一,《意见》提出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碳质押融资业务。根据国家标准《绿色金融术语》(GB/T45490-2025),“碳资产质押融资”是指持有者将其碳资产(碳配额或碳信用)作为质押物,向资金提供方进行质押以获得贷款,到期再通过还本付息解押的金融活动。一直以来,碳质押(主要是碳配额质押)如何登记、违约后如何处置缺乏明确规则,导致金融机构“不敢贷”、企业“贷不到”。《意见》提出“建立完善碳质押、碳回购等政策制度”,预计下一步有关部门和地区将出台配套机制,例如将对碳配额是否属于合法质押物、碳配额质押后可否冻结避免二次质押、碳质押贷款可否获得央行碳减排再贷款支持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这将为碳质押融资业务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第二,《意见》首度明确符合条件金融机构可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过去只有控排企业(即“履约主体”)能够参与碳市场交易,虽然多家券商获得证监会对其自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无异议函,生态环境部一直未放开非履约企业开户,金融机构实际上仍不能参与碳市场交易。本次《意见》在“着力提升碳市场活力”章节中提出“稳妥推进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适时引入其他非履约主体”,意味着为未来金融机构有序参与碳市场交易亮起“绿灯”。参考国际经验,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可以让碳市场有更好的价格发现机制和流动性;可扮演经纪人的角色,为碳资产交易提供便利,降低交易成本;还可开发出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丰富市场供给。 第三,《意见》要求加强对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长期以来我国稳慎控制碳金融发展、限制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主要是担心出现过度投机,进而导致碳价无序升高、加大控排企业成本负担。早在2017年,原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就曾提出,坚持将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在碳交易系统运行过程中避免过多投机、避免出现过多的金融衍生产品。未来应在严格限制投机基础上,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一是应避免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创新,尤其要注意控制杠杆率。期货、期权的高杠杆,往往是造成投机的根源。二是研究创建国家碳配额储备和调节机制。本次《意见》提出“建立配额储备和市场调节机制”。预计功能或将与目前我国油气储备库和粮食储备库相似,碳价格过低时收储,市场过热时投放碳配额,起到稳定市场价格、打击过度投机的作用。 (点评人:中国银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赵廷辰) 联系人:赵廷辰单位:中国银行研究院联系方式:010–6659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