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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半年度报告 2025-072 2025年8月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李春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宏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本半年度报告中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公司在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部分,详细披露了公司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内容。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目录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6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9第四节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27第五节重要事项.......................................................................30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34第七节债券相关情况...................................................................38第八节财务报告.......................................................................41 备查文件目录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报告期内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三、其他备查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公司证券投资部办公室 释义 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简介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其他情况 1、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等在报告期是否变化□适用不适用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等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24年年报。 2、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媒体名称及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24年年报。 3、注册变更情况 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适用不适用公司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24年年报。 4、其他有关资料 其他有关资料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于2025年2月27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2025年3月4日公司完成上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五、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一)行业发展情况 公司聚焦生态环境建设主业,覆盖包括植被恢复、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土壤修复、土地整治、水环境治理等自然环境生态修复业务,以及景观园林、市政工程、环卫保洁等人工环境生态建设业务,属于“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行业”。近年来,公司在夯实传统主业的同时也在积极储备和布局零碳建筑、温室种植(设施农业)、污水和农林废弃物处理设备设施等相关的技术和业务。 2025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通过分级分类建设示范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意见》聚焦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心任务,以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为着力点,坚持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在区域、省域、城市、县域各层级,聚焦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底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目标任务,分级分类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到2027年底前形成一批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久久为功建成若干各美其美、群众满意的示范样板,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积累经验、树立标杆。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于2025年2月13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凝聚生态环境领域相关部门合力,联合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发展,《实施意见》衔接落实科技强国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出到2035年全面实现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202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2025年4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目前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对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分情况处理。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等全部纳入法典中,通过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等方式,形成价值统一、结构合理、逻辑顺畅、务实管用的统一法律文本。 2025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修复城市生态系统是八项主要任务之一。修复城市生态系统,任务是坚持治山、治水、治城一体推进,建设连续完整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加快修复受损山体和采煤沉陷区,消除安全隐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修复城市湿地,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推进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确保污染地块安全再利用。持续推进城市绿环绿廊绿楔绿道建设,提高乡土植物应用水平,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增加群众身边的社区公园和口袋公园,推动公园绿地开放共享。 2025年5月30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大江大河干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财资环【2025】50号),明确到2027年,长江、黄河干流统一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成并稳定运行,主要一级支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全面覆盖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补偿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成熟。 2025年6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指出,到2035年,现代化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完善,防洪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江河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水文化繁荣发展,影响力显著增强;江河保护治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人水关系更加和谐。 2025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施行,新《矿产资源法》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专章,首次在国家层面立法中设立专章,建立全面系统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为系统性重构矿区生态修复治理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的原则、责任主体,对监管、验收及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等作出了规定。按照新《矿产资源法》,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采矿前,采矿权人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并按 照批准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报告期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相关部门出台了美丽中国先行区实施意见、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方案、全面推进江河保护等多项政策举措,并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和法治建设。政策的出台和立法保障给行业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可能、更多的空间和可持续性。 (二)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聚焦生态环境建设主业,覆盖包括植被恢复、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土壤修复、土地整治、水环境治理等自然环境生态修复业务,以及景观园林、市政工程、环卫保洁等人工环境生态建设业务。历经多年的行业深耕和研发积累,公司已成为集投融资、技术咨询服务与研发、关键材料生产、关键装备研制、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与运营管护以及生态产品开发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化全产业链生态修复企业。近年来,公司在夯实传统主业的同时也在积极储备和布局零碳建筑、温室种植(设施农业)、污水和农林废弃物处理设备设施等相关的技术和业务。 1、自然环境生态修复 自然环境生态修复为公司的主导业务,秉承“为环境服务”的理念,使待修复区域恢复或具备自然环境应有的生态功能和生态结构,并能持续健康演替发展。该业务依托公司独特的生态修复系列技术(如团粒喷播植被恢复技术和优粒土壤制备工艺等)展开,业务覆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道路边坡等基础设施修建区生态修复,及部分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综合整治,河流、湖泊与湿地修复,污染场地治理等。尤其是针对土壤瘠薄或者根本没有土壤(如裸岩边坡)、水土流失问题严重、风沙大、气温低、无霜期短等立地条件特别恶劣的待修复区域,公司可以实现快速、规模化造林,实现待修复区域植被恢复与生态功能重建,且修复后区域内的新建植物群落与原生植被呈现自然融为一体的效果,人工痕迹极少,解决了传统的、常规的绿化技术手段修复范围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