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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欧盟中央银行的决定(EU)2025/[XX] 2025年7月31日关于中央对手方获得欧洲系统隔夜信贷的保障措施 目标(ECB/2025/29) 欧洲中央银行执行委员会, 参考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特别是第127(2)条,第一和第四段,以及第127(5)条, 鉴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statute及欧洲中央银行,并尤其参考其第3.1条及第17、18及22条, whereas: 1)根据欧洲中央银行(ECB/2022/8)指南((欧盟)2022/912)( 1 ,国家中央e成员国欧元货币银行(以下简称“欧元区NCB”)可通过专门危机机制向中央对手方(以下简称“中央对手方信贷机制”)提供隔夜信贷。此类中央对手方必须在欧元区设立,并满足指南(欧盟)2022/912(ECB/2022/8)中规定的要求(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中央对手方”)。在符合条件的中央对手方在一天结束时未偿还日内信贷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访问中央对手方elo通过自动展期未到期的日内信贷,无需获得理事会事先批准的信贷额度。r e(2)关于欧元作为货币,欧元系统各国央行共同行使对CCPs的发行银行职能。鉴于这一职能,与此相关的ced需要合格的中国大陆银行遵循的关于金融稳健和稳健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定,以及符合这些要求的评估方法已经建立 。 (3)与央行信贷便利相关的保障措施是必要的,以确保只有财务稳健且已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合格央行才能使用央行信贷便利。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合格央行已建立充分的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在合格央行不被预期使用央行信贷便利的危机情况下,或在获得信贷授权的央行可以使用此类便利的情况下。 1欧洲中央银行于2022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新一代跨国自动实时大额结算快速转账系统(TARGET)的指南((EU)2022/912)以及废除欧洲中央银行指南ECB/2012/27(ECB/2022/8)(官方公报L163,2022年6月17日,第84页,ELI:http://data.europa.eu/eli/guideline/2022/912/oj)。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第575/2013号的规定,机构 2 –应用于欧洲系统性的货币政策操作。针对金融稳健性和稳健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保障措施应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共同支付平台,包括根据2013年欧盟第575号法规获得信用机构授权的平台。 (4)有资格的中央对手方(ccp)在金融稳健和稳健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合规性,应由欧洲系统中央银行从前瞻性的角度进行评估。因此,有资格的中央对手方需要持续合规——就其持续和未来的合规性毫无疑问——遵守这些要求。根据欧盟法规(EU)2012年第648/号建立的监管要求合规性应... 3 关于资本、保证金、违约基金、其他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财政资源和流动性风险控制是评估欧元区中央银行为获得人民币信贷便利而采取的财政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所必需的,但不是充分条件。 (5)为了确保遵守本决定中规定的规定,有必要明确管理委员会在合格央行不遵守有关金融稳健和稳健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定的案件中,决定自由裁量措施的权力。还必须明确适用于合格央行获取央行信贷便利受到限制且超出限制获取水平,或违反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的案件中的处罚。关于处罚,TARGET组成部分系统的运营者与欧元区中央银行发行功能的中央银行之间应有充分的沟通,以确保遵守 一不做二不休. (6)在相关情况下,关于金融稳健性和稳健流动性风险管理保障的相关要求,包括相关的自由裁量措施和适用罚则,应在合格CFP与欧元区NCB之间就CFP信贷便利达成的合同安排中得到反映。 (7)为了法律确定性,本决定的申请日期应与与《关于信贷额度(欧盟)2022/912(ECB/2022/8)指南相关的修正案的申请日期保持一致,该日期为2025年10月6日, 已采纳此决定: 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关于信贷机构审慎要求的法规(EU)第575/2013号,并修正法规(EU)第648/2012号(官方公报L176,2013年6月27日,第1页,ELI:http://data.europa.eu/eli/reg/2013/575/oj)。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2年7月4日关于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和交易存储库的法规(EU)第648/2012号(OJL201,2012年7月27日,第1页,ELI:http://data.europa.eu/eli/reg/2012/648 /oj) 为本研究决定之目的,下列定义适用: 第一条 定义 (1)‘中央对手方’或‘CCP’是指根据2012年欧盟第648号法规获得授权的中央对手方;(2)‘符合资格的CCP’是指根据《(EU)2022/912指南》第2条第(26a)点定义的符合资格的CCP;(3)‘CCP信贷便利’是指根据《(EU)2022/912指南》第2条第(18a)点定义的CCP信贷便利;(4)‘欧元区NCB’是指根据《(EU)2022/912指南》第2条第(27)点定义的欧元区NCB;(5)‘欧洲系统央行’是指欧洲中央银行(ECB)或欧元区NCB;(6)‘私人融资安排’是指可通过欧元区NCB获得的除借款便利以外的融资安排;(7)‘私人流动性提供方’是指除欧元区NCB以外的流动性提供方。 第二项 与金融稳健性保障措施相关的要求 1.为了维护其财务稳健性,符合条件的中央银行(CCP)应持续满足以下要求: (a)根据《(EU)第648/2012号条例》第16条的资本要求;(b)根据《(EU)第648/2012号条例》第41条的保证金要求;(c)根据《(EU)第648/2012号条例》第42条和第43条关于预先资助的金融资源的要求。 2.若清算成员发生违约,且该清算成员依欧盟法规第648/2012号第45条和第48条的规定开展违约管理程序,并因此使用违约清算成员提交的保证金以及依欧盟法规第648/2012号第42条和第43条所述的预先资助的金融资源,则下列规定适用: (a)央行应有充足的预先拨备的资金,包括违约清算会员缴纳的保证金以及依据法规(EU)第648/2012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的预先拨备的资金,以覆盖因违约管理过程而产生的信用损失;(b)依据第4条进行的评估结果,欧洲央行系统银行可以决定暂时豁免第1款第(c)项所述的要求,前提是央行以可信和及时的方式提交了依据法规(EU)第648/2012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的补充预先拨备的资金计划。 3.没有被认为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21/23第22条而failing或likelytofail的CCP 4 应被视为财务稳健。 第三条 涉及稳健流动性风险管理保障的要求 1.为了确保其欧元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符合条件的中央对手方应当持续满足以下要求: (a)设有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获得中央企业信用额度或——在这种访问权限提供给根据法规(EU)第号被授权为金融机构的CCPs575/2013–对欧洲系统货币政策的操作,应当: (i)作为最后的手段; (ii)仅限于由于严重性而可能带来相当挑战的场景对于人民币的流动性管理(‘危机情景’); (iii)在基于可信还款计划的基础上构成临时资金来源 在CCP信贷额度下使用的金额或——当CCP可以获取此类访问权限时根据法规(欧盟)2013年第575号被授权为信用机构–在 欧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尽快开展; (iv)不得以履行与其它货币相关的支付义务为目的比欧元还高; (b)符合根据(EU)第648/2012号条例第44条关于流动性风险控制的要求。 2.在清算会员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若中国清算所根据条例(EU)第648/2012号第45条和第48条的规定进行违约管理程序 ,并因此使用条例(EU)第648/2012号第44条所述的清算资源,则应适用下列规定: (a)根据第1段第(a)点提出的要求,根据第4条进行的评估可在中欧投行完成默认管理流程后进行;(b)根据第4条进行的评估,欧央行可决定暂时豁免第1段第(b)点提出的要求,前提是中欧投行以可信和及时的方式提交了第648/2012号(EU)法规第44条所述的补充流动性资源的计划。 3.为评估电信管制机构是否遵守第1款第(a)项,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的关于中央交易对手恢复和解决框架条例以及修改法规(EU)第1095/2010号、(EU)第648/2012号、(EU)第600/2014号、(EU)第806/2014号和(EU)2015/2365号以及指令2002/47/EC、2004/25/EC、2007/36/EC、2014 /59/EU和(EU)2017/1132号(官方公报L22,2021年1月22日,第1页,ELI:http://data.europa.eu/eli/reg/2021/23/oj)。 (a)过度依赖单一类型私募融资安排导致的流动性风险;(b)过度依赖太少私募流动性提供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c)由于中央银行的私募流动性提供者数量较少,无法参与欧元区的货币政策操作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关于第1段,(b)点,欧央行在评估私人融资安排预先安排和高度可靠的程度时,包括在压力市场条件下,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a)私募融资安排在中国共产党监管下的尽职调查范围和程度;(b)对私募融资安排的准入测试的全面性和频率 ,以及为此目的所使用的测试方法和压力情景背景;(c)测试结果的验证,特别是在基于私募融资安排的流动性提供估计金额方面。 第四条 安全措施评估 1.欧洲系统中央银行应按季度以前瞻性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国的银行进行合规性评估,评估其是否符合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有关金融稳健和稳健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保障要求。 2.如果发生第1段规定的季度评估之间的某项可能引起对合格气候相关金融产品(CCP)财务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担忧的事件,欧洲系统中央银行还应当就合格CCP遵守《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财务稳健性和稳健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包括通过特殊加强监控和以前瞻性方式进行。 3.为了进行第1段和第2段规定的评估,可以考虑以下信息: (a)在法规(EU)第648/2012号框架内报告的关于资本、风险准备金、违约基金、其他金融资源和流动性风险控制的定量信息;(b)关于资本、风险准备金、违约基金、其他金融资源和流动性风险控制的任何其他信息;(c)关于第3(1)条(a)点所列要素的信息,涉及中央对手方(CCP)在压力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控制;(d)任何被认为相关且特别可能引发对中央对手方财务稳健性、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总体风险管理框架和治理的重大担忧的其他信息。 4.符合条件的中央银行应根据相关欧元区国家中央银行的请求,提供第3段所述的信息。 第五条 自由决定措施 1.治理委员会可根据审慎原则决定采用、修订或取消与中国共产党信贷额度相关的自主措施。这些措施应由各欧元区国家中央银行执行,并包括: (a)拒绝、限制使用或对作为CCP信贷额度抵押品而动员的资产应用补充估值折价;(b)根据第3段至第7段进一步规定的方式,限制、暂停或终止对CCP信贷额度的访问。 2.理事会应确保第1段所述的措施以相称和非歧视的方式采取,并得到充分正当理由。 3.除非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不符合《文章2》和《文章3》所列要求的中国共产党,应基于审慎原则,其访问中国共产党信用便利的条件自动受限。如果在《文章4》规定的评估基础上,自不符合《文章2》和《文章3》所列要求之日起的最多16周内,未采取充分和及时的措施恢复合规,则应基于审慎原则,暂停中国共产党访问中国共产党信用便利的条件。此类措施应由相应的欧元区国家中央银行实施。 4.在不影响第3段所述措施的前提下,对于因未提供第4条所述评估目的所需必要信息,或未向欧洲系统中央银行提供此类信息而符合资格的中央银行,使用中国央行信贷额度可能会因谨慎原则而受到限制或暂停。一旦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