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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综合篇)

农林牧渔2025-07-23绿色上海表***
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综合篇)

目录CONTENTS2.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尝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二)行政法规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三)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地方政府规章1.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3.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4.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 23· 33· 4658-- 80.... 109.. 113..19...124 (六)政策文件1.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协助)审核著干规定》的通知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重大线性工程占林占绿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5.关于实施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服务审批事项和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跨层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6.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的通知7.关于印发《上海市林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关于建立涉农涉林土地违法案件执法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9.关于印发《上海市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 · 130· 138· 144151· 156... 161.. 173176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中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中批,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成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中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案、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设。符合法是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半等权利,行政机美不得设视任向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中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拉自改变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子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手补偿。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每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不适用本法,A权依法要求赔偿,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转让。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适动实施有效监督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了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子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普、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避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移于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启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蓄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维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带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地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国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 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国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是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投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穿手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国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改许可。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攻许可权,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出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支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诈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中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各、设筛、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带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美提出申请,审请书请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审请人提供行政许可审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中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中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子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一条,中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中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中请人提交与其中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不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改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中请,应当根提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中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中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国的,应当即时作出不子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中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中请人当场更正:(四)电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电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中请材料之口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警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中请人提交的中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