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I. 事实II. 申辩人立场2. 于2025年6月18日,进行了一场比赛曼城FC 对阵 沃达德AC(比赛) 在国际足联俱乐部世界杯 2025™的背景下 (FCWC在比赛中,正如比赛官员报告中所记录的那样,该球员是曼彻斯特城足球队的里科·刘易斯先生(以下简称“球员”)。玩家或被上诉人), 红牌被罚下,在第88分钟被罚下场th对于犯规行为的分钟数5. 2025年6月21日(即秘书处给予的2天期限内),被申请人拒绝了拟议的制裁,并请求进行正常的纪律程序1. 以下事实摘要并不声称包含在这些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所有主张。然而,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已充分考虑提交的任何及所有证据和论点,即使在下述纲要及随后的实质性讨论中未对那些论点作出具体6. 2025年6月22日,委员会通知了被申请人本决定的条款。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请求决定依据。“红牌:88' - MCI #82 从大约5码远的地方跑向球和一名WAC队员,双腿完全伸展,鞋钉外露,脚高在膝盖/小腿处。WAC队员也滑铲,MCI #82 挥拳击中他,看起来像是胸部区域,严重危及他的安全。MCI #82 留在场地上抱怨,直到收到红牌后约2分钟才离开。”4. 根据上述,2025年6月19日,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此外告知被申请人,上述事件将构成对国际足联纪律条例第14(1)(e)条的可能违反(FDC在此方面,根据第58条FDC,秘书处向被申诉人提出了一项提议,并给予他两(2)天的时间来拒绝该提议并提交其立场。 33. 特别是,比赛委员会报告指出如下:。。或详细的援引。7. 曼城足球俱乐部代表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状,其中驳回了秘书处的提议,并就此事提出如下抗辩(引用原文档): 4我们郑重提交,在本案背景下,额外的比赛禁赛是不成比例和过度的,根据上述理由,必须被视为可合理地认为属于严重犯规定义范围的下限的犯规行为。刘易斯先生对红牌(考虑到上述情况,这并不令人意外)露出了明显的惊讶,在寻求解释后,他未经异议地离开了球场。b.他对红牌的发出表示真正的惊讶,并澄清他留在场上的唯一目的是寻求理解,而不是质疑决定。8. 还提交了一份由被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声明书,其内容可总结如下:•在应对挑战时,刘易斯先生意图明确,快速行动,准备接球;•他成功地在对手之前击球,干净利落地击中了它;•对手在挑战中迟到,用一只前伸的腿扑向(对方);•在预期强力撞击时,刘易斯先生本能地抬起双脚试图避免碰撞;•这抬腿不幸导致与对手上半身接触;•接触显然是意外的(卢易斯先生滑行了约8.1米),并非出于攻击性、鲁莽或任何形式的恶意意图;•对方未受伤,能够继续参与比赛;a. 刘先生确认他与曼彻斯特城足球俱乐部提交的观察结果一致,并用自己的思考加以补充。他强调自己对公平竞赛和尊重比赛的承诺,断言他从不参与意图伤害或采取危险行为的比赛。他描述该事件是一次快速尝试赢得一个散球,在他首先触碰到球时发生的。对方球员晚到且用力过猛,促使刘先生本能地抬起双腿避免碰撞,无意中接触到了对方的上半身。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诚挚邀请委员会得出结论:实施两场比赛停赛标准,以及提出的20,000瑞士法郎罚款,将构成一个公平且适度的结果。刘先生是一位备受尊敬的年轻专业人士,在过去三个赛季中只有一次被解雇(因第二次警告),并且在国内外都保持着公平竞赛的良好声誉。我们进一步注意到,根据FDC第14.1 (e)条,严重犯规的最低停赛期限为两场比赛。通知中并未提供任何解释,说明为何在此情况下应加重处罚。 5III. 纪律委员会的考虑B. 适用法律A. 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管辖权c.他承认竞争的重要性以及他在团队中的角色,并在接受对其行为负责的同时,尊敬地主张,鉴于事件性质,拟议的三场比赛禁赛过重。他最后表示希望委员会在审议中考虑他的声明和俱乐部的提交。在审阅录像后,刘易斯先生坚称他的行为没有意图或侵略性,并构成了一种自我保护的反射性动作。鉴于本案情况,委员会决定在进入案件实质内容并评估可能由此造成的违规行为以及(如适用)可能产生的潜在制裁之前,首先处理程序性问题,即其管辖权和适用法律。13. 此外,根据 FDC 第 57(1)(a) 条,委员会认为,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单独作为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12. 此外,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FDC第58条,当一方拒绝秘书处提出的制裁措施时,该事项应提交给委员会作出正式决定。第十,首先,委员会指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从未质疑其管辖权或FDC的适用性。16.委员会特别关注第14条FDC(“球员和官员的不当行为“)作为评估当前事项的相关性,其内容如下:15. 继续而言,委员会认为,此事的实质应根据2025年版的《足球规则》(FDC),即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版本进行分析,也就是被上诉人在比赛中所犯的犯规行为。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确认其有权评估本案并在发生相应违规行为时实施制裁。11. 不论上述内容如何,为了维护良好秩序,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强调,根据第2.1条FDC与第56条FDC联合解释,有权对本案作出决定。 […]D. 争议的优点e) 至少两次严重犯规”。C. 证明标准一、审查问题22. 在阐明上述内容后,委员会继续审议该案的实体问题。23. 委员会开始分析其拥有的证据,特别是所涉犯规视频,以确定对FDC的潜在违规行为。20.其次,委员会指出,根据FDC第39.3条,在FIFA纪律程序中适用的证明标准是“令人满意的”。换句话说,责任在于处罚机构,必须使裁判机构对纪律违规行为感到令人满意,同时考虑指控的严重性。21. 最后,委员会提到了第40条FDC,根据该条款,比赛官员报告中以及他们提交的任何补充报告或函件的所含事实被推定为准确,但应牢记,可以提供证明其不准确的证据。17. 由此所述,委员会强调,FDC第14.1条规定,在比赛期间若球员或官员行为不当,应对其处以(最低)纪24. 在此方面,委员会重申,根据第58条FDC,一项提议不具约束力,一旦被拒绝,便与委员会将要进行的分析无关。换句话说,在审理案件时,秘书处提出的提议实质上与案件结果无关。“1. 玩家和官员应根据下述规定行为不当而被停赛,并可能相应被罚款:18. 确实,并且根据FDC第14.6条,有权FIFA裁判机构可以决定对相关球员或官员施加额外的纪律处分(在根据FDC第14.1条针对特定违规行为应施加的最低(体育)处分之外)。19. 上述事实发生后,委员会回忆起举证责任在于国际足联,国际足联需要根据《足球纪律代码》第41.1条证明其违规行为。 6律处分。 7II. 对制裁的认定31. 委员会随后回顾指出,其受本条款规定的最低制裁约束,因为其不得实施最低制裁之制裁。另一方面,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FDC第14.6条,可在上述体育制裁之外施加额外的纪律措施。28. 根据上述理由,委员会满意地得出结论,所涉事件属于FDC第14.1(e)条的范围,并应相应予以制裁。在这样背景下,委员会承认,被申请人对玩家应以第14(1)(e)条FDC规定的最短禁赛期限进行制裁,即禁赛两场。29. 在此背景下,委员会首先观察到被申诉人是自然人,因此受第6.1条和6.2条FDC规定的制裁约束。在这样的背景下,委员会承认被申诉人不否认该事件应被认定为重大违规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委员会强调,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和主观要素,并考虑加重和减轻情节(FDC第25.1条),确定应施以的纪律措施的类型和范围是其职责。25.在审阅其手头的比赛事件视频后,委员会认为,当球处于争议中时,被诉人脚尖朝上以膝高位置高速铲向对方,并用过大的力量击打对方球员的胸部和面部。比赛裁判员报告证实了这一评估,并且被诉人进一步确认他滑行了超过8米。30. 如上所述,被申诉人因违反了委员会认定属于暴力行为的犯规行为,被裁判员罚下场。因此,被申诉人的不当行为应根据FDC第14(1)(e)条进行制裁,该条款规定对此类犯规行为的最小停赛两场比赛。26. 在此方面,委员会回顾了“严重犯规”根据国际足联规则被定义为一项危及对手安全或使用过度力量或野蛮行为的铲球或挑战必须被判定为严重犯规。任何在争夺球权时,从前方、侧面或后方,使用一条或两条腿,以过度力量进行冲撞,或危及对手安全的球员,均构成严重犯规。". 835. 然而,委员会不同意上述相关部分中申辩方提出的论点。事实上,委员会认为,由于事件的严重性,停赛应该增加到三场比赛,因为对方球员被重重击中且需要医疗援助(尽管他可以继续比赛)。在这方面,视频证据与申辩方提出的他抬起腿以避免接触的论点相矛盾,因为他的腿在整个比赛过程中都保持着抬起状态。委员会进一步认为,申辩方的铲球行为具有高度的鲁莽性。37. 鉴于此,委员会也不被“球员想向裁判寻求澄清”的解释所说服。他在场内停留超过2分钟,与此论点相悖,并表明他对裁判的判罚表示强烈不满。委员会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试图破坏裁判的权威,不可容忍,因此构成《FDC规则》第25条项下的加重情节。39.委员会认为,这项制裁对所犯的罪行是适当的和相称的,并将起到必要的威慑作用,以防止未来发生类似事件。36. 在委员会看来,被上诉人被驱逐后的行为同样至关重要。被上诉人对裁判员的裁决提出强烈异议,并拒绝离开比赛场地相当长的时间,利用了给予其对手的医疗援助。委员会虽然欢迎球员本人的澄清,但对其并不满意,因为这份澄清是在对他提出指控后才发布的。38. 考虑到上述内容,委员会决定根据FDC第14.6条对被申诉人处以三场比赛的停赛。同样地,委员会认为根据FDC第6.4条和附件1以及FCWC第10号通函,应被申诉人处以2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决策1.被上诉人,里科·刘易斯,被发现负有责任比赛中涉及严重犯规行为曼城FC 对阵 沃达德AC将于2025年6月18日作为2025年FIFA俱乐部世界杯™的一部分进行比赛。2.被申请人被暂停3 (三) 场比赛,包括比赛中的自动匹配暂停曼城FC 对 阿联酋将于2025年6月22日执行。剩余的停赛将在曼城足球俱乐部在FIFA俱乐部世界杯2025™范围内的下一场(些)官方比赛中执行(即尤文图斯 v. 曼城足球俱乐部于2025年6月26日进行)并按照FDC第69条执行。3.被申请人应缴纳2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罚款应在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缴纳。 9穆罕默德·阿尔卡马利(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主席国际足球联合会 关于罚款支付的注意事项:关于法律诉讼的注意事项:该决定可向国际足联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FDC第60条)。任何意图申诉的一方必须在收到决定理由通知后的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宣布其申诉意向。然后在第一次三(3)日期限届满后,必须在另一个五(5)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给出申诉理由(FDC第60条第4款)。申诉简述提交后,CHF 1,000的申诉费应转入国际足联的银行账户(FDC第60条第6款,以下付款可瑞士法郎(CHF)汇至账号0230-325519.70J,UBS AG, Bahnhofstrasse 45,8098 苏黎世,SWIFT: UBSWCHZH80A,IBAN: CH85 0023 0230 3255 1970 J;或美元(USD)汇至账号0230-325519.71U,UBS AG, Bahnhofstrasse 45,8098 苏黎世,SWIFT: UBSWCHZH80A,IBAN: CH95 0023 0230 3255 1971 U,参考上述案件编号。 10为账户信息)。